作者Comp1ains ()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其他]
时间Sat Jan 9 13:50:30 2010
事实经过:
本人被人假冒朋友借用ptt帐号,
我打算告他侵占or盗用or妨碍电脑这些告诉乃论罪
问题:
1.侵占,盗用,妨碍电脑使用等这都属於告诉乃论罪吗?原告"知悉"的半年内都可提告吗?
2.半年内的认定有无天数上的认定问题呢?例如大月小月等问题
例如08/7/12知悉,就必须在09/01/12之前提出告诉,否则一律提告无效,是吗?
3."原告是否知悉"的基准又是以怎样为基准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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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4.56.127
1F:→ yanginru:被人假冒朋友借用?也就是你借他的,哪来侵占?盗用?法条看 01/09 18:21
2F:→ yanginru:清楚再来问..妨碍电脑使用是告诉乃论,原则上是即刻起算 01/09 18:22
3F:→ yanginru:至於计算的方法从民法的规定。知悉,你现在就知悉了.... 01/09 18:24
4F:推 hcya:2.是看日期,而不是天数,大月小月没有影响。 01/10 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