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ngv (我要幸福)
看板PttLifeLaw
標題[消費] 消費者保護法條文疑問
時間Thu Jan 7 20:24:36 2010
事實經過:
情形一:
甲曾經於實體店家試穿衣服後而購買,但於第二天產品無瑕疵的情形,是因家中已有
類似的衣服而將產品還給店家,並要求店家全額退款‧
情形二:
乙購買禮物送給朋友,卻因朋友不喜歡,於產品無瑕疵的情形下,產品還給店家,
並要求店家全額退款‧
情形三:
丙於網路購物,有部份網路店家主張其不適用消保法19條‧
問題: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 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
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請問1.店家或網路購物適用此條文嗎?
2.在實體店面購物,已實際看過與觸摸到商品,甚至像服裝試穿過,在產品
無任何的瑕疵下,單就消費者本身的因素,
消費者購買後仍可於七日內退回商品?且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3.有部分網路店家指明網路購物不適用此法條,是正確的嗎?這樣合法嗎?
謝謝大家的指教!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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