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ngv (我要幸福)
看板PttLifeLaw
标题[消费] 消费者保护法条文疑问
时间Thu Jan 7 20:24:36 2010
事实经过:
情形一:
甲曾经於实体店家试穿衣服後而购买,但於第二天产品无瑕疵的情形,是因家中已有
类似的衣服而将产品还给店家,并要求店家全额退款‧
情形二:
乙购买礼物送给朋友,却因朋友不喜欢,於产品无瑕疵的情形下,产品还给店家,
并要求店家全额退款‧
情形三:
丙於网路购物,有部份网路店家主张其不适用消保法19条‧
问题:
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邮购或访问买卖之消费者,对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内,退回商品或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
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邮购或访问买卖违反前项规定所为之 约定无效。
契约经解除者,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间关於回复原状之约定,
对於消费者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不利者,无效。
请问1.店家或网路购物适用此条文吗?
2.在实体店面购物,已实际看过与触摸到商品,甚至像服装试穿过,在产品
无任何的瑕疵下,单就消费者本身的因素,
消费者购买後仍可於七日内退回商品?且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
3.有部分网路店家指明网路购物不适用此法条,是正确的吗?这样合法吗?
谢谢大家的指教!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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