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mp1ains ()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時間Thu Jan 7 19:05:27 2010
事實經過:
案件1.
A盜用B的ptt帳號發文被劣
案件2.
C對D在PTT上公然侮辱D的帳號
問題:
我對這2個案件的觀念正確嗎?
(o)以上都是告訴乃論的案件
(o)告訴乃論的案件若沒在"事件發生後的180天內"提告就無法再提出
(x)只到警局做被盜用ptt帳號的"備案"就算是提告
(o)"盜用ptt帳號"跟"公然侮辱"都算告訴乃論,因此這2者若沒在180天內報案都不算?
(o)"盜用ptt帳號"發文被劣也算觸法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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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56.43
1F:→ kyle123:應是「知悉」非「事發」,備案不算提告 01/07 20:11
2F:推 hcya:1對 2不對 是六個月 六個月不等於180天 3.備案和告訴不同 01/08 02:13
3F:→ hcya:4.知悉犯罪及犯人後六個月內要提告 5.對 01/08 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