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hho1628 (Johnny)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租賃] 多久不繳房租會被解約
時間Wed Jan 6 17:32:37 2010
事實經過:
今天在看某期商業周刊,裡面有提到
"在法律實務上,必須要達到六期房租未繳,房東才可以解除契約"
問題:
依民法第 440 條 第2項規定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
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
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不是應該是兩個月沒繳房租就可以解約把房客趕走了嗎
為什麼雜誌上面會說六個月沒繳才會有事
是有其他的法源依據嗎?
另外想請問有關不定期租約
印象中不定期租約好像必須有一定的事由房東才可以把房子收回去
不然房客可以一直住下去
請問關於不定期租約的相關規定
法有明文嗎?
還是只是實務或學說上解釋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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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20.54.241
1F:推 depravity:實務上我猜是指兩個月後還要經訴訟拿到確定判決的時間 01/06 17:34
2F:→ depravity:出租人收回房屋之限制規定在土地法100條 01/06 1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