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hoboks)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手機遺失報案警察不理?吃案?
時間Wed Jan 6 00:26:57 2010
建議你採以下三方法
1.先打110報案
2.不喜歡用電話 很愛上網 那就網路報案
http://www.tcpd.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150
3.上述兩方法等很久等不到 就使出最後絕招 警政信箱申訴
http://www.tcpd.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15
我有甚麼問題都是直接送警政信箱的
每次都很快有結果
前幾天甚至我被開逕行舉發單 還沒有紅燈寄到我家
可是我又是個性很急的人
等不及慢慢等裁決 再上法庭
所以我又去警政信箱申訴了
結果沒幾天分局就通知我罰單撤銷 快的勒~~
※ 引述《CountryApple (蘋果蘋果)》之銘言:
: 請問這樣要等多久阿?
: 我已經寫信寫了兩天了
: 都沒有人跟我聯絡??
: 請問是因為沒有成功嗎??
: 謝謝喔!!
: ※ 引述《TCPDCID (CID)》之銘言:
: : 去刑事局檢舉/報案信箱網路報案,刑事局會交辦管轄分局接辦,
: : 這樣就不會被吃案,省時省力多了,你就等警方通知到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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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1/06 00:30)
1F:→ yanginru:好奇你怎麼申訴的?罰單為什麼會被撤銷?請解釋說明..謝 01/06 02:43
事實經過
我去吃東西 把車停在一個丁字路口
被一個警察開了在路口十公尺內停車
申訴內容
1.1. 逕行舉發適用法條不當
一、 員警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本法)第56條第一項第一款」舉發,又於舉發單右上方註明舉發項目為「路口十公尺停車」
二、 按,本法第56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次按,員警註明違規項目為路口十公尺停車,此應為本法第55條第二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 若屬本法第55條規定事項,皆以本法第56條來處罰,則第55條將形成具文,行為人永遠無法得到較低的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1.2. 本法第55條第二款規定之交叉路口有爭議
一、 對照證據2.3 如下停車處照片,可知地上完全無畫任何紅線,車子也沒有壓黃線,此處幾乎每天都有人在停,在沒有任何警告的標示之下,警方未先開勸導單,筆者車上也有放置電話號碼,也不是沒有辦法連絡筆者,即行逕行舉發,有誘民違規之嫌。
二、 參照本法第55條第二款立法意旨,目的為解決於路口停車容易阻擋視線、妨礙轉彎與交通等問題。停車處右方為XX圍牆,何來轉彎之有?一轉彎就撞牆了,因此也沒有阻擋視線之虞。
三、 又,此處如上述,並非一般的十字路口,員警開單只寫「路口」令人有疑慮,依法必須是交叉路口才得處罰。XX街與XX街33巷並無交叉,XX街到底就是XX圍牆,並沒有穿越XX圍牆,能否稱做交叉路口不無疑問。
四、 若如交通處工程科表示:「為了讓民眾了解路口不能停車,該處多半會在各處路口劃紅線,礙於預算,可能有些路口還未劃紅線」。那麼為何在停車處後方就有紅線?難道經費剛好不足,剛好不能畫此處短短兩公尺的紅線?
五、 綜上所述,此處既無畫設紅黃線,能否稱做交叉路口又有疑慮,實不能硬將過錯往行為人身上推,依照罪刑法定原則,執法單位不應自行造法逕行舉發。
覺得自己沒錯就去申訴吧
條子不是每次都會開對罰單的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1/06 12:40)
2F:推 CountryApple:真的很謝謝你喔!!!我寫信去了希望他會理我 01/06 18:47
3F:推 myrookie:專業推. 01/09 06:34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1/14 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