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hob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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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手机遗失报案警察不理?吃案?
时间Wed Jan 6 00:26:57 2010
建议你采以下三方法
1.先打110报案
2.不喜欢用电话 很爱上网 那就网路报案
http://www.tcpd.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150
3.上述两方法等很久等不到 就使出最後绝招 警政信箱申诉
http://www.tcpd.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15
我有甚麽问题都是直接送警政信箱的
每次都很快有结果
前几天甚至我被开迳行举发单 还没有红灯寄到我家
可是我又是个性很急的人
等不及慢慢等裁决 再上法庭
所以我又去警政信箱申诉了
结果没几天分局就通知我罚单撤销 快的勒~~
※ 引述《CountryApple (苹果苹果)》之铭言:
: 请问这样要等多久阿?
: 我已经写信写了两天了
: 都没有人跟我联络??
: 请问是因为没有成功吗??
: 谢谢喔!!
: ※ 引述《TCPDCID (CID)》之铭言:
: : 去刑事局检举/报案信箱网路报案,刑事局会交办管辖分局接办,
: : 这样就不会被吃案,省时省力多了,你就等警方通知到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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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01/06 00:30)
1F:→ yanginru:好奇你怎麽申诉的?罚单为什麽会被撤销?请解释说明..谢 01/06 02:43
事实经过
我去吃东西 把车停在一个丁字路口
被一个警察开了在路口十公尺内停车
申诉内容
1.1. 迳行举发适用法条不当
一、 员警以「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下称本法)第56条第一项第一款」举发,又於举发单右上方注明举发项目为「路口十公尺停车」
二、 按,本法第56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汽车驾驶人停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一、在禁止临时停车处所停车。」。次按,员警注明违规项目为路口十公尺停车,此应为本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汽车驾驶人,临时停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车招呼站十公尺内或消防车出、入口五公尺内临时停车。」
三、 若属本法第55条规定事项,皆以本法第56条来处罚,则第55条将形成具文,行为人永远无法得到较低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1.2. 本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之交叉路口有争议
一、 对照证据2.3 如下停车处照片,可知地上完全无画任何红线,车子也没有压黄线,此处几乎每天都有人在停,在没有任何警告的标示之下,警方未先开劝导单,笔者车上也有放置电话号码,也不是没有办法连络笔者,即行迳行举发,有诱民违规之嫌。
二、 参照本法第55条第二款立法意旨,目的为解决於路口停车容易阻挡视线、妨碍转弯与交通等问题。停车处右方为XX围墙,何来转弯之有?一转弯就撞墙了,因此也没有阻挡视线之虞。
三、 又,此处如上述,并非一般的十字路口,员警开单只写「路口」令人有疑虑,依法必须是交叉路口才得处罚。XX街与XX街33巷并无交叉,XX街到底就是XX围墙,并没有穿越XX围墙,能否称做交叉路口不无疑问。
四、 若如交通处工程科表示:「为了让民众了解路口不能停车,该处多半会在各处路口划红线,碍於预算,可能有些路口还未划红线」。那麽为何在停车处後方就有红线?难道经费刚好不足,刚好不能画此处短短两公尺的红线?
五、 综上所述,此处既无画设红黄线,能否称做交叉路口又有疑虑,实不能硬将过错往行为人身上推,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执法单位不应自行造法迳行举发。
觉得自己没错就去申诉吧
条子不是每次都会开对罚单的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01/06 12:40)
2F:推 CountryApple:真的很谢谢你喔!!!我写信去了希望他会理我 01/06 18:47
3F:推 myrookie:专业推. 01/09 06:34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01/14 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