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hob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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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親戚以管教之名 行動手打人之實 有何應 …
時間Sun Jan 3 01:18:18 2010
※ 引述《love8dgo (~~~小小受災戶~~~)》之銘言:
第 279 條 (義憤傷害罪)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她而言 抓傷你應該是一定有罪
對你而言 如果你想還手 必須以正當防衛的前提主張
簡單來說 不能是以毆打她出氣的意圖動機跟目的 而是為了防護他再抓傷或打傷你
請詳閱正當防衛相關規定
但因為你改過文章了
所以義憤應該不該當 會成立
普通傷害罪
頂多她以為她也在主張正當防衛 此種情況為誤想防衛
依通說見解 阻卻罪責故意 故成立
過失傷害罪
1F:→ love8dgo:謝謝您熱心的回覆~ 真的超謝謝您提供法源依據給小弟~ 01/03 01:37
2F:→ love8dgo:不巧的是 小弟又改文了=.= 為的是把內文家母的部分修改掉 01/03 01:37
3F:→ love8dgo:小弟希望事情的敘述越清楚 但現實事件中的人物越模糊越好 01/03 01:39
4F:→ love8dgo:若您不嫌麻煩..可能要再請您將此篇回文重新回在小弟修改 01/03 01:41
5F:→ love8dgo:的原文上..^^" 不好意思 小弟語文能力實在糟糕 01/03 01:42
6F:→ love8dgo:您熱心回覆卻要因小弟未事先編修好文章而不斷改文 01/03 01:44
7F:→ love8dgo:真的對您感到抱歉 ~ 日後小弟再任何版上PO文一定預先編修 01/03 01:45
8F:→ love8dgo:確定沒有問題後再發文 ~ 對您造成的不便真的很對不起~~ 01/03 01:46
※ 編輯: hoboks 來自: 59.126.227.99 (01/03 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