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hob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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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亲戚以管教之名 行动手打人之实 有何应 …
时间Sun Jan 3 01:18:18 2010
※ 引述《love8dgo (~~~小小受灾户~~~)》之铭言:
第 279 条 (义愤伤害罪)
当场激於义愤犯前二条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但致人於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她而言 抓伤你应该是一定有罪
对你而言 如果你想还手 必须以正当防卫的前提主张
简单来说 不能是以殴打她出气的意图动机跟目的 而是为了防护他再抓伤或打伤你
请详阅正当防卫相关规定
但因为你改过文章了
所以义愤应该不该当 会成立
普通伤害罪
顶多她以为她也在主张正当防卫 此种情况为误想防卫
依通说见解 阻却罪责故意 故成立
过失伤害罪
1F:→ love8dgo:谢谢您热心的回覆~ 真的超谢谢您提供法源依据给小弟~ 01/03 01:37
2F:→ love8dgo:不巧的是 小弟又改文了=.= 为的是把内文家母的部分修改掉 01/03 01:37
3F:→ love8dgo:小弟希望事情的叙述越清楚 但现实事件中的人物越模糊越好 01/03 01:39
4F:→ love8dgo:若您不嫌麻烦..可能要再请您将此篇回文重新回在小弟修改 01/03 01:41
5F:→ love8dgo:的原文上..^^" 不好意思 小弟语文能力实在糟糕 01/03 01:42
6F:→ love8dgo:您热心回覆却要因小弟未事先编修好文章而不断改文 01/03 01:44
7F:→ love8dgo:真的对您感到抱歉 ~ 日後小弟再任何版上PO文一定预先编修 01/03 01:45
8F:→ love8dgo:确定没有问题後再发文 ~ 对您造成的不便真的很对不起~~ 01/03 01:46
※ 编辑: hoboks 来自: 59.126.227.99 (01/03 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