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10006487 (tu)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刑事] 有關網誌公然侮辱,毀謗之構成要件?
時間Sat Jan 2 23:17:23 2010
※ 引述《harkk2001 (大豬頭我想的是妳)》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各位好,我日前在逛前女友網誌時看到前女友發了一篇內容不雅的文章,其內容如下
: http://tinyurl.com/y8dqpju ,文中指名道姓的說我(已經反白)
: 其實早在半年之前,前女友也發表類似的文章,不過上次他用的是我在無名的代號
: http://tinyurl.com/yap4vg3 ,代號已經反黑,上次在我溝通過後她已經把文章拿下
: 不過溝通過程非常不愉快,我還要求她......
: 我跟她的問題,其實就是一般的男女感情事,(分手的不愉快),但是她卻一再的在她網誌上
: 謾罵我,並且誤導我和她的朋友,讓我孰不可忍,於是我這次想要直接提告
: 問題:
: 1.小弟想請問各位,就如上述文中的要件是否已經構成公然侮辱?
已有指名道姓,且如此漫罵顯然構成
: 2.又,半年多前的那篇文章中,說我腦袋裝屎,有照片為證(皆為不實),是否已經構成
: 公然毀謗之要件?
同上1,是公然侮辱,不是誹謗
: 3.(文章都無加密)內容中使用的網路代號是否可參考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九六號
: 的起訴書所說的"網路使用者代號為個人代表,不可能有第二人擁有及註冊"之理由提告?
可以,不過原則上對方已針對你的本名進行攻擊,此理由已經足夠
: 4.類似該屬性的刑法案件中的追訴期是半年還是一年?
本罪追訴權期間,係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拘役或罰金之罪,為五年
: 5.是否可在告訴中提出民法第18條,184條,195條請求協助撤除文章,並提出民事賠償?
刑事訴訟法487條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
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應注意:如要提起附帶民事賠償,最晚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並且依法律規定,應向法院提出訴狀或於審判期日到庭時以言詞提起
: 6.其文中暗示我母親為母狗,是否能代表我母親提告?
令堂須有追訴之意願,方可提告,若無意願則不能.但對方侮辱令堂應可視為對你進行
間接的公然侮辱.
如令堂(僅假設)已不在世,則可另提起侮辱死者罪.
: 7.法官審事時,會否會因為謾罵的理由為英文而不受理?
現代教育甚為普及,英文更是國民首要學習的語言,簡單的外語國罵約略受過國中
教育的現代人皆可明瞭,不可能以此理由而不受理.
: 8.可否至所屬地派出所提告?又或者直接向法院按鈴申告就好?
皆可.
: 9.訴狀該如何寫?
以公訴提告後,寫訴狀是檢警的工作.除非你是提自訴,則須強制律師代理.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P.S.凡事以和為貴,懂法切勿玩法,曾經相愛過,又何必反目成仇?
法律是一把雙面刃,能助人也能害人。
本文之法律建議,在我看來,是能毀了一個人的一生,是把可怕的利刃,該怎麼用?
施主請自我拿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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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10006487 來自: 113.61.189.117 (01/02 23:29)
1F:→ yanginru:推PS的內容,相愛過的人該學會放下..不要加深了傷痕.很痛 01/03 16:04
2F:→ harkk2001:感謝,其實我的目的只是想和解,應該會撤消告訴 01/04 13:45
3F:→ harkk2001:另外,說我吃屎不是散佈不實之事嗎?誹謗定義好模糊 01/04 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