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10006487 (tu)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刑事] 有关网志公然侮辱,毁谤之构成要件?
时间Sat Jan 2 23:17:23 2010
※ 引述《harkk2001 (大猪头我想的是你)》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各位好,我日前在逛前女友网志时看到前女友发了一篇内容不雅的文章,其内容如下
: http://tinyurl.com/y8dqpju ,文中指名道姓的说我(已经反白)
: 其实早在半年之前,前女友也发表类似的文章,不过上次他用的是我在无名的代号
: http://tinyurl.com/yap4vg3 ,代号已经反黑,上次在我沟通过後她已经把文章拿下
: 不过沟通过程非常不愉快,我还要求她......
: 我跟她的问题,其实就是一般的男女感情事,(分手的不愉快),但是她却一再的在她网志上
: 谩骂我,并且误导我和她的朋友,让我孰不可忍,於是我这次想要直接提告
: 问题:
: 1.小弟想请问各位,就如上述文中的要件是否已经构成公然侮辱?
已有指名道姓,且如此漫骂显然构成
: 2.又,半年多前的那篇文章中,说我脑袋装屎,有照片为证(皆为不实),是否已经构成
: 公然毁谤之要件?
同上1,是公然侮辱,不是诽谤
: 3.(文章都无加密)内容中使用的网路代号是否可参考八十九年度侦字第一八六九六号
: 的起诉书所说的"网路使用者代号为个人代表,不可能有第二人拥有及注册"之理由提告?
可以,不过原则上对方已针对你的本名进行攻击,此理由已经足够
: 4.类似该属性的刑法案件中的追诉期是半年还是一年?
本罪追诉权期间,系一年未满有期徒刑者、拘役或罚金之罪,为五年
: 5.是否可在告诉中提出民法第18条,184条,195条请求协助撤除文章,并提出民事赔偿?
刑事诉讼法487条
因犯罪而受损害之人,於刑事诉讼程序得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对於被告及依民法负赔偿责
任之人,请求回复其损害。
前项请求之范围,依民法之规定。
应注意:如要提起附带民事赔偿,最晚应於刑事诉讼起诉後第二审辩论终结前为之,
并且依法律规定,应向法院提出诉状或於审判期日到庭时以言词提起
: 6.其文中暗示我母亲为母狗,是否能代表我母亲提告?
令堂须有追诉之意愿,方可提告,若无意愿则不能.但对方侮辱令堂应可视为对你进行
间接的公然侮辱.
如令堂(仅假设)已不在世,则可另提起侮辱死者罪.
: 7.法官审事时,会否会因为谩骂的理由为英文而不受理?
现代教育甚为普及,英文更是国民首要学习的语言,简单的外语国骂约略受过国中
教育的现代人皆可明了,不可能以此理由而不受理.
: 8.可否至所属地派出所提告?又或者直接向法院按铃申告就好?
皆可.
: 9.诉状该如何写?
以公诉提告後,写诉状是检警的工作.除非你是提自诉,则须强制律师代理.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P.S.凡事以和为贵,懂法切勿玩法,曾经相爱过,又何必反目成仇?
法律是一把双面刃,能助人也能害人。
本文之法律建议,在我看来,是能毁了一个人的一生,是把可怕的利刃,该怎麽用?
施主请自我拿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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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3.61.189.117
※ 编辑: k10006487 来自: 113.61.189.117 (01/02 23:29)
1F:→ yanginru:推PS的内容,相爱过的人该学会放下..不要加深了伤痕.很痛 01/03 16:04
2F:→ harkk2001:感谢,其实我的目的只是想和解,应该会撤消告诉 01/04 13:45
3F:→ harkk2001:另外,说我吃屎不是散布不实之事吗?诽谤定义好模糊 01/04 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