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10006487 (tu)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刑事] 國中一年級男學生強姦國小中年級男生如 …
時間Thu Dec 31 02:46:21 2009
※ 引述《s87224066 (ABC)》之銘言:
: ※ 引述《s87224066 (ABC)》之銘言:
: : 事實經過:
: : 此男學生半夜侵入鄰居家裡, 性器官抹肥皂水強制性侵鄰居國小男童(雞姦),
: : 導致男童家長新生恐懼, 且為累犯不只一次侵入家中!! 惡行重大!
: : 又此加害人作案時有可能未滿14歲! 又如滿14歲! 是否仍為公訴罪!
: : 煩請懂法律的人事提供相關意見! 拜託了
: : 問題:
: : 是否試用刑法強制性交罪, 又是否為公訴罪?
: : 如果被害家長不提告, 也沒報警, 如何定加害人的罪!
: : 我是一個看不下去路人!
: : 煩請給我明確的做法定此人之罪!
: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補充一下, 是否有專門機購可出面處理相關法律與安置問題?
: 留在一般正常校園教室裡, 擔憂此類性侵犯再犯率相當高, 危害
: 其他學生的安全! 且並無社工協助教師管理, 恐怕將來還會出事!
: 請告知此類學生標準處置作業程序為何? 是否不得隱匿上級教育局,
: 又誰來保障其他學生與教師安全?
強制性交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一般民眾說的公訴罪)
國家有主動偵查辦案的義務
毋庸被害人提告且原則上不得和解(和解只能作為法官量刑的依據)
至於您所說的未滿14歲(正確來說是18歲)並不適用於本罪
而是 "準強制性交罪"(未滿16歲之合意性交) 才適用的 "兩小無猜條款"(刑法227+227之1)
而本案例當中加害人顯然以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而為強制性交
且符合刑法第222條第一項第七款的加重條款(侵入住居所)
因此是適用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而非準強制性交
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加害人尚未成年且犯本罪應會再宣告保安處分
如強制治療 保護管束等
這方面屬於社工及觀護領域
非本人領域 小弟不才請見諒
望相關領域的鄉民們補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3.61.191.107
1F:推 s87224066:寫的真好~清楚多了 12/31 11:43
2F:推 Asiung:請注意少年事件處理法有特別規定,是否14歲有很大差別 12/31 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