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10006487 (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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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国中一年级男学生强奸国小中年级男生如 …
时间Thu Dec 31 02:46:21 2009
※ 引述《s87224066 (ABC)》之铭言:
: ※ 引述《s87224066 (ABC)》之铭言:
: : 事实经过:
: : 此男学生半夜侵入邻居家里, 性器官抹肥皂水强制性侵邻居国小男童(鸡奸),
: : 导致男童家长新生恐惧, 且为累犯不只一次侵入家中!! 恶行重大!
: : 又此加害人作案时有可能未满14岁! 又如满14岁! 是否仍为公诉罪!
: : 烦请懂法律的人事提供相关意见! 拜托了
: : 问题:
: : 是否试用刑法强制性交罪, 又是否为公诉罪?
: : 如果被害家长不提告, 也没报警, 如何定加害人的罪!
: : 我是一个看不下去路人!
: : 烦请给我明确的做法定此人之罪!
: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补充一下, 是否有专门机购可出面处理相关法律与安置问题?
: 留在一般正常校园教室里, 担忧此类性侵犯再犯率相当高, 危害
: 其他学生的安全! 且并无社工协助教师管理, 恐怕将来还会出事!
: 请告知此类学生标准处置作业程序为何? 是否不得隐匿上级教育局,
: 又谁来保障其他学生与教师安全?
强制性交罪是非告诉乃论之罪(也就是一般民众说的公诉罪)
国家有主动侦查办案的义务
毋庸被害人提告且原则上不得和解(和解只能作为法官量刑的依据)
至於您所说的未满14岁(正确来说是18岁)并不适用於本罪
而是 "准强制性交罪"(未满16岁之合意性交) 才适用的 "两小无猜条款"(刑法227+227之1)
而本案例当中加害人显然以违反他人意愿之方法而为强制性交
且符合刑法第222条第一项第七款的加重条款(侵入住居所)
因此是适用刑法第222条的加重强制性交罪而非准强制性交
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加害人尚未成年且犯本罪应会再宣告保安处分
如强制治疗 保护管束等
这方面属於社工及观护领域
非本人领域 小弟不才请见谅
望相关领域的乡民们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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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3.61.191.107
1F:推 s87224066:写的真好~清楚多了 12/31 11:43
2F:推 Asiung:请注意少年事件处理法有特别规定,是否14岁有很大差别 12/31 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