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inyeh (hsiny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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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針孔攝影與妨害秘密罪
時間Tue Dec 29 23:36:00 2009
: : *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 : 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 2.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
: : 部位者。
: : 但刑法第315條法律構成要件需無故,若是因通姦、離婚、債務糾紛等原因竊錄因非無故
: :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監察他人之通訊,而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
: : 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同法第3條規定,該法所稱通訊包
: : 括言論及談話。且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
: : 問題:
: : 我對於「無故」與「非公開」的認定比較有疑問,
: : 例如假設我本人隨身攜帶「針孔」上街,經過什麼就拍到什麼,那麼:
: : 1)若以沒有拍攝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為前提下,這樣的行為是否認定為「無故」並違法?
: A;我認為無正當理由拍攝他人,本身就有觸法嫌疑。
可是法條是規定無故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隱私部位才有構成要件該當
基本上這條構成要件兩個,就是原PO說的無故跟非公開
: : 2)是否只要是在公開場合中,任何人的言談或肢體行為,都算是公開活動?
: : 例如我去市場,拍到旁邊的攤販喬進貨成本、錄到經過的陌生人彼此談論私事...。
: A;彼此談論私事,縱然在公開場所,亦屬私人活動。
: : 3)商店內的交易與未達交易結果的詢問過程,是否算公開場合的公開活動?
: A;同第二點,消費者與店家的議價過程,不會是公開活動。
以上兩點都不盡同意
公開基本上是不特定第三人得以共見共聞叫公開,是不是法律需要保護的範圍,
尚需要行為人以一定程度的方法使其不讓他人得以聽聞的到
比放說用手掩著用很低的音量耳語
不然如前者所述,萬一我聽到隔壁買菜大嬸在旁邊大聲喊價說隔壁王太太跟樓上
張先生有怎樣怎樣暗通款曲,那也時窺探他人隱私嗎= ="
或是老闆大聲吆喝說一件三百,我大聲喊回去說兩百五賣不賣也是非公開嗎..
: : 4)若在KTV或漫畫店等公共場合中,可經由租借並限制入內使用者的包廂,
: : 那包廂算不算公開場合?期間所進行的活動算不算公開活動?
: A:包廂算公開場合,但是在裡面的活動不是公開活動,如果包廂租借人不願讓其他人
: 進入,只要讓特定人進入,不算公開活動。
: : 5)若店面打烊後,在店面內與朋友間所進行的私人談話算不算公開活動?
: A;不算。
: : 6)又如果:店面打烊後,在店面內與顧客進行店家營利行為相關談話算不算公開活動?
: A:不算
: : 7)若於私人場合中,當事人(知情攝影行為)在與他人論及將來可能產生爭議的行為時,
: : 例如金錢交易或借貸等行為,是否可以防範未然為理由,而事先進行錄影來蒐證?
: A:可以。
這幾項原則上都同意
: : 8)「散佈」前面數項內容是否違法?
: A:散佈一、二、三、四、五、六、七都屬違法,畢竟人擁有肖像權。
不太同意,還是要看內容而定
: : 感謝各位花費時間解惑,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另外,因本身沒有法律相關背景,還請各位儘可能白話點來解釋。XDDD
: :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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