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inyeh (hsiny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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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针孔摄影与妨害秘密罪
时间Tue Dec 29 23:36:00 2009
: : *刑法第315条之1妨害秘密罪:
: : 1.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 : 2.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
: : 部位者。
: : 但刑法第315条法律构成要件需无故,若是因通奸、离婚、债务纠纷等原因窃录因非无故
: : 。依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29条第3款规定:监察他人之通讯,而监察者为通讯之一方或已
: : 得通讯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罚。同法第3条规定,该法所称通讯包
: : 括言论及谈话。且以有事实足认受监察人对其通讯内容有隐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为限。
: : 问题:
: : 我对於「无故」与「非公开」的认定比较有疑问,
: : 例如假设我本人随身携带「针孔」上街,经过什麽就拍到什麽,那麽:
: : 1)若以没有拍摄他人身体隐私部位为前提下,这样的行为是否认定为「无故」并违法?
: A;我认为无正当理由拍摄他人,本身就有触法嫌疑。
可是法条是规定无故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或隐私部位才有构成要件该当
基本上这条构成要件两个,就是原PO说的无故跟非公开
: : 2)是否只要是在公开场合中,任何人的言谈或肢体行为,都算是公开活动?
: : 例如我去市场,拍到旁边的摊贩乔进货成本、录到经过的陌生人彼此谈论私事...。
: A;彼此谈论私事,纵然在公开场所,亦属私人活动。
: : 3)商店内的交易与未达交易结果的询问过程,是否算公开场合的公开活动?
: A;同第二点,消费者与店家的议价过程,不会是公开活动。
以上两点都不尽同意
公开基本上是不特定第三人得以共见共闻叫公开,是不是法律需要保护的范围,
尚需要行为人以一定程度的方法使其不让他人得以听闻的到
比放说用手掩着用很低的音量耳语
不然如前者所述,万一我听到隔壁买菜大婶在旁边大声喊价说隔壁王太太跟楼上
张先生有怎样怎样暗通款曲,那也时窥探他人隐私吗= ="
或是老板大声吆喝说一件三百,我大声喊回去说两百五卖不卖也是非公开吗..
: : 4)若在KTV或漫画店等公共场合中,可经由租借并限制入内使用者的包厢,
: : 那包厢算不算公开场合?期间所进行的活动算不算公开活动?
: A:包厢算公开场合,但是在里面的活动不是公开活动,如果包厢租借人不愿让其他人
: 进入,只要让特定人进入,不算公开活动。
: : 5)若店面打烊後,在店面内与朋友间所进行的私人谈话算不算公开活动?
: A;不算。
: : 6)又如果:店面打烊後,在店面内与顾客进行店家营利行为相关谈话算不算公开活动?
: A:不算
: : 7)若於私人场合中,当事人(知情摄影行为)在与他人论及将来可能产生争议的行为时,
: : 例如金钱交易或借贷等行为,是否可以防范未然为理由,而事先进行录影来蒐证?
: A:可以。
这几项原则上都同意
: : 8)「散布」前面数项内容是否违法?
: A:散布一、二、三、四、五、六、七都属违法,毕竟人拥有肖像权。
不太同意,还是要看内容而定
: : 感谢各位花费时间解惑,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 另外,因本身没有法律相关背景,还请各位尽可能白话点来解释。XDDD
: :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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