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hob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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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老師在課堂上辱罵學生白癡
時間Tue Dec 29 07:56:21 2009
※ 引述《luobo (u靈ㄟ蘿蔔)》之銘言:
: 標題: [其他] 老是在課堂上辱罵學生白癡
: 時間: Sun Dec 27 12:35:12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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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經過:
: 這兩天的新聞,高縣一位老師在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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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罵學生是白癡,還有一些情緒性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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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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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請問這樣是否構成公然侮辱呢?
:
: 2.此外覺得好奇的是,老師處罰學生(半蹲、提水桶...)
: 是否構成強制罪呢?(這些行為好像沒有義務去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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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煩各位版大幫我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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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24.12.50.44
: 推 hoboks:從構成要件來看是該當 但從阻卻違法角度看有機會阻卻違法 12/27 14:03
: → hoboks:結論:到底有沒有罪? 問神吧 12/27 14:03
: 推 hcya:構成犯罪沒錯 應沒辦法阻卻違法 尤其是95年教育基本法修正之 12/28 14:06
: → hcya:後(參該法第8條第2項禁止體罰的規定) 12/28 14:07
剛剛查了一下
為了達零體罰的目的
教師的懲戒權的確被限縮了好多
當初在立教育基本法時
有規定六個月內要另外規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摘錄以下兩條文規定
第22條規定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1.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2.口頭糾正。
3.調整座位。
4.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5.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6.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7.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8.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9.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10.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11.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12.要求靜坐反省。
13.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14.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15.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16.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第23條規定
教師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
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1.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2.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3.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簡單來說
看起來只剩罰站可以用了
否則得等重大的危害行為 才有可能施用強制手段
真慘 想當年老師可威的勒~~
也為我當初隨手推文 一時不查教師懲戒權的實質內容做個小小補充
當初純粹是以刑法角度說明教師懲戒權能夠阻卻違法
卻沒發現這幾年懲戒權實質內容被限縮這麼多
所以的確有如h大所說的 以原波舉的例子 應該沒辦法阻卻違法了
: 推 hoboks:通說認為 懲戒手段與教育目的達成間 有均衡關係 12/29 07:03
: → hoboks:強制罪仍不成立 12/29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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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59.37.65
※ 編輯: hoboks 來自: 116.59.37.65 (12/29 08:11)
※ 編輯: hoboks 來自: 116.59.37.65 (12/29 08:12)
1F:推 hcya:受益良多 謝謝ho大查了這麼多資料^^ 12/29 18:16
2F:推 depravity:hoboks大是認真的好人啊 (遞) 12/29 18:28
3F:→ hoboks:別這樣說 要請妳們多多指導啦~~ 12/29 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