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hob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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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老师在课堂上辱骂学生白痴
时间Tue Dec 29 07:56:21 2009
※ 引述《luobo (u灵ㄟ萝卜)》之铭言:
: 标题: [其他] 老是在课堂上辱骂学生白痴
: 时间: Sun Dec 27 12:35:12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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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经过:
: 这两天的新闻,高县一位老师在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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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骂学生是白痴,还有一些情绪性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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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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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请问这样是否构成公然侮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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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此外觉得好奇的是,老师处罚学生(半蹲、提水桶...)
: 是否构成强制罪呢?(这些行为好像没有义务去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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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烦各位版大帮我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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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124.12.50.44
: 推 hoboks:从构成要件来看是该当 但从阻却违法角度看有机会阻却违法 12/27 14:03
: → hoboks:结论:到底有没有罪? 问神吧 12/27 14:03
: 推 hcya:构成犯罪没错 应没办法阻却违法 尤其是95年教育基本法修正之 12/28 14:06
: → hcya:後(参该法第8条第2项禁止体罚的规定) 12/28 14:07
刚刚查了一下
为了达零体罚的目的
教师的惩戒权的确被限缩了好多
当初在立教育基本法时
有规定六个月内要另外规定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
摘录以下两条文规定
第22条规定
教师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师得采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1.适当之正向管教措施(参照附表二)。
2.口头纠正。
3.调整座位。
4.要求口头道歉或书面自省。
5.列入日常生活表现纪录。
6.通知监护权人,协请处理。
7.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业或工作。
8.适当增加作业或工作。
9.要求课余从事可达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务(如学生破坏环境清洁,罚其打扫环境)。
10.取消参加正式课程以外之活动。
11.经监护权人同意後,留置学生於课後辅导或参加辅导课程。
12.要求静坐反省。
13.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过一堂课,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两小时。
14.在教学场所一隅,暂时让学生与其他同学保持适当距离,并以两堂课为限。
15.经其他教师同意,於行为当日,暂时转送其他班级学习。
16.依该校学生奖惩规定及法定程序,予以书面惩处。
第23条规定
教师之强制措施
学生有下列行为,非立即对学生身体施加强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预防危害者,
教师得采取必要之强制措施:
1.攻击教师或他人,毁损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击、毁损行为之虞时。
2.自杀、自伤,或有自杀、自伤之虞时。
3.有其他现行危害校园安全或个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之行为或事实状况。
简单来说
看起来只剩罚站可以用了
否则得等重大的危害行为 才有可能施用强制手段
真惨 想当年老师可威的勒~~
也为我当初随手推文 一时不查教师惩戒权的实质内容做个小小补充
当初纯粹是以刑法角度说明教师惩戒权能够阻却违法
却没发现这几年惩戒权实质内容被限缩这麽多
所以的确有如h大所说的 以原波举的例子 应该没办法阻却违法了
: 推 hoboks:通说认为 惩戒手段与教育目的达成间 有均衡关系 12/29 07:03
: → hoboks:强制罪仍不成立 12/29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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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59.37.65
※ 编辑: hoboks 来自: 116.59.37.65 (12/29 08:11)
※ 编辑: hoboks 来自: 116.59.37.65 (12/29 08:12)
1F:推 hcya:受益良多 谢谢ho大查了这麽多资料^^ 12/29 18:16
2F:推 depravity:hoboks大是认真的好人啊 (递) 12/29 18:28
3F:→ hoboks:别这样说 要请你们多多指导啦~~ 12/29 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