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nsw (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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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有關新屋天花板漏水的問題
時間Mon Dec 28 23:00:56 2009
我來嘗試回答看看,
(一)針對建商部分:
可以向建商主張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有觀霧之瑕疵擔保責任,可以請求解除買賣契約、減少價金。
要注意請求權時效的問題(民法第365條)。
(二)針對樓上住戶部分:
按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
,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
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
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有明文規定。
惟此所謂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係指『共同使用之管線』而言,
區分所有權人『專有管線』應不包括在內。這部分可能要等起訴送鑑定才可知悉。
如果是樓上住戶的專有管線,你可以依民法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是「共同使用管線」,就是你要與他平均負擔維修費用。
(三)建議您不論是對建商或樓上住戶,都應該以存證信函發函告知
對方有關你房屋漏水的情形,留下證據。才不會以後有通知效力及時效消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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