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nsw (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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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有关新屋天花板漏水的问题
时间Mon Dec 28 23:00:56 2009
我来尝试回答看看,
(一)针对建商部分:
可以向建商主张不完全给付之损害赔偿及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有观雾之瑕疵担保责任,可以请求解除买卖契约、减少价金。
要注意请求权时效的问题(民法第365条)。
(二)针对楼上住户部分:
按专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楼地板或其内之管线
,其维修费用由该共同壁双方或楼地板上下方之区分所有权
人共同负担;但修缮费系因可归责於区分所有权人之事由所
致者,由该区分所有权人负担,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2条有明文规定。
惟此所谓共同壁及楼地板或其内之管线,系指『共同使用之管线』而言,
区分所有权人『专有管线』应不包括在内。这部分可能要等起诉送监定才可知悉。
如果是楼上住户的专有管线,你可以依民法侵权行为(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
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是「共同使用管线」,就是你要与他平均负担维修费用。
(三)建议您不论是对建商或楼上住户,都应该以存证信函发函告知
对方有关你房屋漏水的情形,留下证据。才不会以後有通知效力及时效消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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