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nkytwist (colajunk)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關於青少年性行為
時間Thu Dec 24 02:59:36 2009
事實經過:
各位好,我與我男友是差距六歲的姊弟戀,由於我已經成年,他現年才16,
我們在我留學的德國相識一年後,他現在在台灣當交換學生,
負責承辦的交換學生組織威脅我男友說:
「可以控訴她(也就我),因為跟未滿18歲的少年發生性行為是違法的。」
但是我自己在網路上查到的資訊是滿16歲就可以進行兩情相悅的性行為,
先不管我們想不想發生性行為,
我主要覺得,倘若他們只是虛構法條恫嚇我們,我會據理力爭,
因為那交換學生單位已經針對這項法條,
限制我男友不許出入我家(以免發生性行為)
問題:
1.真的是成年人不能跟未滿18歲的人發生性關係嗎?
2.他們有權力限制我男友的行為嗎?
3.假設我男友在台灣的法定代理人是他的交換單位或寄宿家庭,
他們真的可以告發我嗎?
(因為我知道我男友的媽媽絕對不會告我,我們彼此都很熟。)
由於我明天就要跟交換學生組織談判,所以希望版上各位高人能儘速指點解惑,
我真的會感激不盡!!
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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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33.223
1F:推 ganbaday:指稱你們違法,會威脅到什麼生命財產安全嗎?何來恐嚇? 12/24 03:31
2F:→ ganbaday:至於對方的限制,你男友可以不理他呀 又不是監護人= = 12/24 03:32
3F:→ ganbaday:1.你帶小六法去,一翻開就兩瞪眼了,沒什麼好爭執的 12/24 03:33
4F:→ ganbaday:2.他媽都不能限制他行為,合法範圍內任何人都不能 12/24 03:34
5F:→ ganbaday:但吵這個沒意義,因為可以記過,可以取消資格...方法很多 12/24 03:35
6F:→ ganbaday:3.沒違法告你什麼,至於監護權,把當初的契約拿出來翻呀 12/24 03:36
7F:推 ChrisBear:在台灣滿16歲以上兩情相願發生性行為 合法 12/24 04:26
8F:→ funkytwist:謝謝大家的回答!恐嚇我只不小心用強烈一點的字,我知 12/24 12:34
9F:→ funkytwist:道這不構成恐嚇,謝謝指正。 12/24 12:34
※ 編輯: funkytwist 來自: 123.193.33.223 (12/24 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