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nkytwist (colajunk)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其他] 关於青少年性行为
时间Thu Dec 24 02:59:36 2009
事实经过:
各位好,我与我男友是差距六岁的姊弟恋,由於我已经成年,他现年才16,
我们在我留学的德国相识一年後,他现在在台湾当交换学生,
负责承办的交换学生组织威胁我男友说:
「可以控诉她(也就我),因为跟未满18岁的少年发生性行为是违法的。」
但是我自己在网路上查到的资讯是满16岁就可以进行两情相悦的性行为,
先不管我们想不想发生性行为,
我主要觉得,倘若他们只是虚构法条恫吓我们,我会据理力争,
因为那交换学生单位已经针对这项法条,
限制我男友不许出入我家(以免发生性行为)
问题:
1.真的是成年人不能跟未满18岁的人发生性关系吗?
2.他们有权力限制我男友的行为吗?
3.假设我男友在台湾的法定代理人是他的交换单位或寄宿家庭,
他们真的可以告发我吗?
(因为我知道我男友的妈妈绝对不会告我,我们彼此都很熟。)
由於我明天就要跟交换学生组织谈判,所以希望版上各位高人能尽速指点解惑,
我真的会感激不尽!!
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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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33.223
1F:推 ganbaday:指称你们违法,会威胁到什麽生命财产安全吗?何来恐吓? 12/24 03:31
2F:→ ganbaday:至於对方的限制,你男友可以不理他呀 又不是监护人= = 12/24 03:32
3F:→ ganbaday:1.你带小六法去,一翻开就两瞪眼了,没什麽好争执的 12/24 03:33
4F:→ ganbaday:2.他妈都不能限制他行为,合法范围内任何人都不能 12/24 03:34
5F:→ ganbaday:但吵这个没意义,因为可以记过,可以取消资格...方法很多 12/24 03:35
6F:→ ganbaday:3.没违法告你什麽,至於监护权,把当初的契约拿出来翻呀 12/24 03:36
7F:推 ChrisBear:在台湾满16岁以上两情相愿发生性行为 合法 12/24 04:26
8F:→ funkytwist:谢谢大家的回答!恐吓我只不小心用强烈一点的字,我知 12/24 12:34
9F:→ funkytwist:道这不构成恐吓,谢谢指正。 12/24 12:34
※ 编辑: funkytwist 来自: 123.193.33.223 (12/24 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