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lyshu (希望開庭都能早點結束...)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問題] 肇事逃逸的定義
時間Wed Dec 23 12:46:09 2009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作者: lovelyshu (希望開庭都能早點結束...)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肇事逃逸的定義
時間: Wed Dec 23 12:43:03 2009
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構成肇事逃逸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常肇事逃逸的定義,是指「於發生車禍事故後,肇事者
未下車察看情形或
處理現場,並且立刻離開現場之行為。」
在這裡我有問題,如果:
(1)肇事者有下車察看,察看後覺得被害人傷害甚微,甚至沒有外傷後就離開。
(2)肇事者有下車察看,被害人也有被撞傷,其向被害人表示會負責,
但趁被害人不注意時,不告而別。
在上面二種情況,是否符合肇事逃逸的要件呢?
先感謝板友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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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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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29
1F:推 depravity:處理現場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以查看那段就...XD 12/23 13:05
2F:→ depravity:總共15條而已(還友一條可以不用看)A4雙面印的下 12/23 13:06
3F:→ depravity:不清楚的駕駛或車主或許該考慮印一張隨車放 12/23 13:07
4F:→ depravity:懶的話 除了最後連第一條都可以省下 12/23 13:08
5F:推 depravity:真的懶到不行 那最少印個第三第四條隨車參考用 12/23 13:10
感謝1樓,我去查了,在該辦法第3條第二款提到: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二、
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我覺得應該是警察機關吧?)。
問題(1)好像這款沒法回答,但問題(2)的情況,
行為人並沒有給予什麼救護,所以就算肇逃,是這個意思嗎?
※ 編輯: lovelyshu 來自: 210.69.124.29 (12/23 13:14)
6F:→ lovelyshu:小小回一下推文,我不當駕駛已經很久了,單純討論法律而已 12/23 13:20
7F:推 depravity:請看 五 一到五是都要做不是選擇性的 12/23 13:20
容我再追加問題:
發生車禍時如有交警剛好經過,也聯絡計程車將傷者送醫,
但因被害人寬宥避免行為人留下前科,請求交警不要記錄資料,
然後行為人也沒留下任何聯絡資料給被害人就離開了(也沒支付計程車費&醫藥費),
那這種情況又該如何論處呢?
※ 編輯: lovelyshu 來自: 210.69.124.29 (12/23 13:24)
8F:→ depravity:通知消防機關是因為公家救護車歸消防隊館 12/23 13:21
9F:推 depravity:祈禱 XD 12/23 13:25
※ 編輯: lovelyshu 來自: 210.69.124.29 (12/23 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