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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發生了一件事 我很氣憤也很不平 我希望 有懂法律的可以告訴我怎麼辦.. 我上星期5(12/11)在東海的操場被偷了一台相機 之後12/18號 就是昨晚 我發現我的相機在y拍上被拍賣 賣方是一個小3c賣場 我一眼就認出了我的相機 因為上面的水鑽就是我親手貼的 12/19號 我立即聯絡賣家 並報警 警方有陪同我去那個店家瞭解狀況 那個店家是說 是有一個男人拿來賣的 時間也剛好在12/11號 但是他們已經在12/17號下午賣出去了 對比過相機的編號 正好是我的相機沒錯 當然我也跟他說明了 那是我的相機 店家是說 原本他買這台相機時 也不知道這是贓物 所以他也是受害者 他當時是說他想幫我的忙 但是買走的人因為是現場買的 沒有留下任何資料 店家唯一可以給我的 就是買主離開前 店家希望買主去他們的拍賣網址上給他們評價 假如買主有留下評價 就有帳號 店家就可以發mail告知他 那個買主在去他們店家前 有跟他們有電話聯絡 我就有提 既然有電話聯絡 那調通聯紀錄去查就好了啊... 跟電信局配合一下 而且是17號下午剛賣出 總查得很快吧 但是那個賣家就說 他們一天有那麼多通來電電話 他那知道是那通誰的?而且他開店那麼久 第一次發生這種事 這樣會影響他的店家信譽 然後警方也說對啊對啊 同意店家的說法 店家還拿出當初賣它手機時 跟那個小偷簽的切結書 上面有身分證 但是一查 那張身分證是假的 警方事後有透過一些管道 確定了偷我相機的人是一個前科累累的慣犯 店家有說 那個慣犯會固定來他們店家賣手機 這幾天都還會再去 我就有跟警方說 你們可以巡線逮捕了 但是警方就說 "我們派出所離這邊那麼遠 開車都要10幾分鐘bala..." 以一句"看看"待過... 搞了一個下午 筋疲力盡 回到警局 我請警方開立案單給我 推拖了很久很久才給 警方說 我這個就只能算遺失物 不能算被竊.. 因為當時我只有相機被偷 皮包跟ipod沒被偷 可能是我"自己掉相機的" 不合小偷的邏輯 所以只能算"遺失" 而且 他居然還叫我要"體諒店家作生意的辛苦!!" 要我自己去跟店家做溝通 再且 他還說 就算找到相機 我自己要跟買主 店家 做溝通 因為他們說買主也是無辜的第三者 可是我查過資料 就算他們不知道那是贓物 還是要負起法律責任 我有權利要回我的相機 之後 警方跟我說 現在 分兩回事 1.他們會發偷我相機的人傳票 來不來做筆錄 他們不保證 但是他如果不來 就會請法院發傳票給他 開始通緝 2.然後 他說我自己的相機 就要看那個買主會不會自己去留評價 讓店家有線索可以聯絡他... 如果沒有的話 那我相機找不到就算我倒楣 沒那個運氣 他們不負責找 其實我打到這裡我已經開始掉眼淚了 我爸媽都不在台灣 哥哥當兵 我一個女生這樣自己報案 忙了一個下午 講什麼話都被打槍... 法律 真的是保護懂法的人 我現在真的瞭解了 雖然警察還帶我從協合派出所跑到大雅路那邊跟店家協調 可是過程中我明顯覺得 我被店家跟警方踢皮球 警方還說 我們就約10天 10天內要是那個小偷沒來警局備案 他們才發傳票 10天吶!我真的覺得很扯! 然後那個店家完全都不用負任何責任的嗎? 然後警方還跟我說 我自己的相機找不到的話 就看開點吧 可是其實只要他們積極點 一定可以追得到 我真的真的無法接受他們給我這樣的答覆.... 眼看到失落的東西 已經在眼前了 我相信警方只要拿辦胡市長車門被擊破的案件態度來辦案 一定可以很快追回我的相機 可是為什麼他們不?只因為我是一個小市民? 只是丟了一台相機? 比不上陳江會的重要性..? 我希望有鄉民可以給我意見 無論我那點有對有錯...我很無助... 希望有人可以幫忙我...謝謝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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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7.64.117
1F:推 gadoma:警方的作法基本上沒錯,發傳票給小偷不到案就通緝, 12/19 22:29
2F:→ gadoma:買主本身沒有犯法...警方並沒有義務幫你找出買主 12/19 22:30
3F:推 hsinyeh:基本上 收受贓物就是犯法好嗎 你可以直接去地檢署遞狀 12/19 22:32
4F:推 gadoma:也要有最低事實證明買家知道這是贓物吧... 12/19 22:33
5F:→ hsinyeh:狀告店家就好了 看他們會不會怕 反正你沒誣告問題 12/19 22:33
6F:→ hsinyeh:1.那台相機是贓物很清楚吧 怎麼證明買收人不知 12/19 22:34
7F:→ hsinyeh:或是有罪 那是犯嫌跟檢察官的問題.. 12/19 22:34
8F:→ hsinyeh:有時候法律只是逼他配合的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 12/19 22:35
9F:推 gadoma:那原PO還是想清楚找出Y拍買主仍然要償還他支付的價金才能要 12/19 22:38
10F:→ gadoma:回相機...再決定要不要一併就贓物罪提出告訴吧 12/19 22:39
11F:推 hoboks:鴿子 不意外 12/19 22:40
12F:推 hsinyeh:我是說告店家的部分 看起來店家就不想配合 12/19 22:41
13F:→ hsinyeh:另外到地檢署遞狀還有個好處是不會被搓湯圓 12/19 22:42
14F:→ hoboks:要證明收受贓物的故意 是檢察官最難證明的兩個故意之一 12/19 22:42
15F:→ hoboks:我也支持樓上 去地檢署才不會被鴿子河蟹掉了 12/19 22:43
16F:推 hsinyeh:反正證明是檢察官證明 沒你的事 目地根本就不是讓店家 12/19 22:49
17F:→ hsinyeh:被判刑 只是讓他們不得不偵辦而已 12/19 22:49
18F:推 eshew:贓物故意,在判決裡通常用兩個方式做為證明 12/20 02:19
19F:→ eshew:1.已不相當之價格向出賣人收購 12/20 02:20
20F:→ eshew:收購時未留下出賣人資料 12/20 02:20
21F:→ eshew:本例中商家拿到的是假的身分證影本,那就要看商家是不是真的 12/20 02:22
22F:→ eshew:無法辨認身分證上照片與出賣人之間的差異 12/20 02:23
23F:→ eshew:再者,就要證明不相當市場價格收購的事實 12/20 02:23
24F:→ m06:我猜沒有身分證影本 只有單純留資料 12/21 12:12
25F:→ m06:另外建議改個標題方便後人搜尋 12/21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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