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djoy (烟)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其他] 请懂法律的 教我怎麽办
时间Sat Dec 19 22:14:55 2009
我发生了一件事 我很气愤也很不平
我希望 有懂法律的可以告诉我怎麽办..
我上星期5(12/11)在东海的操场被偷了一台相机
之後12/18号 就是昨晚
我发现我的相机在y拍上被拍卖
卖方是一个小3c卖场
我一眼就认出了我的相机 因为上面的水钻就是我亲手贴的
12/19号 我立即联络卖家 并报警
警方有陪同我去那个店家了解状况
那个店家是说 是有一个男人拿来卖的
时间也刚好在12/11号
但是他们已经在12/17号下午卖出去了
对比过相机的编号 正好是我的相机没错
当然我也跟他说明了 那是我的相机
店家是说 原本他买这台相机时 也不知道这是赃物
所以他也是受害者
他当时是说他想帮我的忙
但是买走的人因为是现场买的 没有留下任何资料
店家唯一可以给我的
就是买主离开前 店家希望买主去他们的拍卖网址上给他们评价
假如买主有留下评价 就有帐号
店家就可以发mail告知他
那个买主在去他们店家前 有跟他们有电话联络
我就有提 既然有电话联络 那调通联纪录去查就好了啊...
跟电信局配合一下 而且是17号下午刚卖出 总查得很快吧
但是那个卖家就说 他们一天有那麽多通来电电话
他那知道是那通谁的?而且他开店那麽久
第一次发生这种事 这样会影响他的店家信誉
然後警方也说对啊对啊 同意店家的说法
店家还拿出当初卖它手机时 跟那个小偷签的切结书
上面有身分证 但是一查 那张身分证是假的
警方事後有透过一些管道
确定了偷我相机的人是一个前科累累的惯犯
店家有说 那个惯犯会固定来他们店家卖手机
这几天都还会再去
我就有跟警方说 你们可以巡线逮捕了
但是警方就说 "我们派出所离这边那麽远 开车都要10几分钟bala..."
以一句"看看"待过...
搞了一个下午 筋疲力尽
回到警局 我请警方开立案单给我
推拖了很久很久才给
警方说 我这个就只能算遗失物 不能算被窃..
因为当时我只有相机被偷 皮包跟ipod没被偷
可能是我"自己掉相机的" 不合小偷的逻辑
所以只能算"遗失"
而且 他居然还叫我要"体谅店家作生意的辛苦!!"
要我自己去跟店家做沟通
再且 他还说
就算找到相机 我自己要跟买主 店家 做沟通
因为他们说买主也是无辜的第三者
可是我查过资料 就算他们不知道那是赃物
还是要负起法律责任
我有权利要回我的相机
之後 警方跟我说
现在 分两回事
1.他们会发偷我相机的人传票 来不来做笔录 他们不保证
但是他如果不来 就会请法院发传票给他 开始通缉
2.然後 他说我自己的相机 就要看那个买主会不会自己去留评价
让店家有线索可以联络他...
如果没有的话 那我相机找不到就算我倒楣 没那个运气
他们不负责找
其实我打到这里我已经开始掉眼泪了
我爸妈都不在台湾 哥哥当兵
我一个女生这样自己报案
忙了一个下午 讲什麽话都被打枪...
法律 真的是保护懂法的人
我现在真的了解了
虽然警察还带我从协合派出所跑到大雅路那边跟店家协调
可是过程中我明显觉得 我被店家跟警方踢皮球
警方还说 我们就约10天
10天内要是那个小偷没来警局备案 他们才发传票
10天呐!我真的觉得很扯!
然後那个店家完全都不用负任何责任的吗?
然後警方还跟我说 我自己的相机找不到的话 就看开点吧
可是其实只要他们积极点 一定可以追得到
我真的真的无法接受他们给我这样的答覆....
眼看到失落的东西 已经在眼前了
我相信警方只要拿办胡市长车门被击破的案件态度来办案
一定可以很快追回我的相机
可是为什麽他们不?只因为我是一个小市民? 只是丢了一台相机?
比不上陈江会的重要性..?
我希望有乡民可以给我意见
无论我那点有对有错...我很无助...
希望有人可以帮忙我...谢谢大家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17.64.117
1F:推 gadoma:警方的作法基本上没错,发传票给小偷不到案就通缉, 12/19 22:29
2F:→ gadoma:买主本身没有犯法...警方并没有义务帮你找出买主 12/19 22:30
3F:推 hsinyeh:基本上 收受赃物就是犯法好吗 你可以直接去地检署递状 12/19 22:32
4F:推 gadoma:也要有最低事实证明买家知道这是赃物吧... 12/19 22:33
5F:→ hsinyeh:状告店家就好了 看他们会不会怕 反正你没诬告问题 12/19 22:33
6F:→ hsinyeh:1.那台相机是赃物很清楚吧 怎麽证明买收人不知 12/19 22:34
7F:→ hsinyeh:或是有罪 那是犯嫌跟检察官的问题.. 12/19 22:34
8F:→ hsinyeh:有时候法律只是逼他配合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 12/19 22:35
9F:推 gadoma:那原PO还是想清楚找出Y拍买主仍然要偿还他支付的价金才能要 12/19 22:38
10F:→ gadoma:回相机...再决定要不要一并就赃物罪提出告诉吧 12/19 22:39
11F:推 hoboks:鸽子 不意外 12/19 22:40
12F:推 hsinyeh:我是说告店家的部分 看起来店家就不想配合 12/19 22:41
13F:→ hsinyeh:另外到地检署递状还有个好处是不会被搓汤圆 12/19 22:42
14F:→ hoboks:要证明收受赃物的故意 是检察官最难证明的两个故意之一 12/19 22:42
15F:→ hoboks:我也支持楼上 去地检署才不会被鸽子河蟹掉了 12/19 22:43
16F:推 hsinyeh:反正证明是检察官证明 没你的事 目地根本就不是让店家 12/19 22:49
17F:→ hsinyeh:被判刑 只是让他们不得不侦办而已 12/19 22:49
18F:推 eshew:赃物故意,在判决里通常用两个方式做为证明 12/20 02:19
19F:→ eshew:1.已不相当之价格向出卖人收购 12/20 02:20
20F:→ eshew:收购时未留下出卖人资料 12/20 02:20
21F:→ eshew:本例中商家拿到的是假的身分证影本,那就要看商家是不是真的 12/20 02:22
22F:→ eshew:无法辨认身分证上照片与出卖人之间的差异 12/20 02:23
23F:→ eshew:再者,就要证明不相当市场价格收购的事实 12/20 02:23
24F:→ m06:我猜没有身分证影本 只有单纯留资料 12/21 12:12
25F:→ m06:另外建议改个标题方便後人搜寻 12/21 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