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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請教法律問題 有大大提到時效取得地上權 上網查了一下想到幾個問題 1.如果土地被不明人士佔用,要如何排除? 假設在鄉下有塊地,放了好幾年都沒去看 忽然發現上面種了好幾棵樹,但不知道是誰種的 如果都不處理,過了20年 有人跳出來說:我20年前就在那塊地上種樹 (有鄰居...等為證) 這樣就可以申請登記時效取得地上權 (感覺很不安全= =) 最初發現地上有樹時除了砍掉外 (砍樹雖然可以解決問題,但一來有可能是野生的,二來砍掉後怕有人出來"盧") 有沒其他較好的處理方式? 被告不詳,應該無法提排除占有之訴吧 2.20年的時效計算,是否會因土地所有權移轉而重算或消滅? 假設不重算或消滅的話 例一: A地主跟B串通好,先將地賣給C 然後B出來主張買賣前已經占用土地19.5年 所以C買到土地後過半年 (C買來後暫時未動) B就可申請登記時效取得地上權 @@ 例二: B主張買賣前已經占用土地超過20年 只是還沒申請登記時效取得地上權 等到A將地賣給C後才主張 以上幾個疑問,網路沒查到 可能是我假設性的問題太鑽牛角尖了 ~"~ 不過還是很想知道 煩請大大賜教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84.85
1F:推 hsinyeh:你的例子都很怪 都不是地上權的例子 例一甚至連永佃權 12/19 19:11
2F:→ hsinyeh:都不是 你要看就先把物權看完,不能光看所有權那幾條 12/19 19:12
3F:→ hsinyeh:然後其他部分看名字用猜的 12/19 19:12
不好意思問題真的比較怪 XD 不過依據民法第832條及772條準用第769至770條規定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832 條 (地上權之意義) 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 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所以在他人土地上以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之方式種樹 過20年,應該是可取得地上權 問題一其實比較不算法律問題 可採取報警、告竊佔等方式處理 但我是想說有沒有比較不傷和氣又有法律保障的方式
4F:推 hsinyeh:還有關於問題二 我認為所有權移轉應該要重新起算 12/19 19:14
5F:→ hsinyeh:理由你可以看128條 12/19 19:15
6F:推 ChrisBear:在台灣幾乎不可能有時效取得所有權與地上權發生 12/19 19:36
7F:→ ChrisBear:1.民767I前,所有權已登記者無消滅時效適用 隨時可主張 12/19 19:38
8F:→ ChrisBear:2的兩題看不懂要問的點 12/19 19:39
問題二 其實我研究的結果是不重算或消滅 但和民眾法感有異且會被利用 (如我舉的例子) 所以才想問看看各位學長的看法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 9 點 占有人具備地上權取得時效之要件後,於申請取得地上權登記時,不因占有土地所有權人 之移轉或限制登記而受影響。
9F:→ hsinyeh:樓上 那是所有權幾乎不可能 地上權是有可能的.. 12/19 19:50
10F:→ hsinyeh:地上權的時效取得無論是土地登記與否都可以適用 12/19 19:51
11F:→ hsinyeh:已登記不動產所有權的部分由於大法官解釋跟民法民文規定 12/19 19:51
12F:→ hsinyeh:沒有時效取得的適用 12/19 19:51
13F:推 hsinyeh:那是取得時效要件"後" 才轉移的不受影響 12/19 19:59
14F:→ hsinyeh:而且例二你買不動產不會看嗎 看到有人占用你還不起訴嗎.. 12/19 20:00
15F:→ hsinyeh:或是看到有人占用產權不明你還買嗎? 12/19 20:00
如果地上種一堆樹,賣主不說,買主應該會以為是賣主種的吧 當然事後會有瑕疵給付、解約等問題 但對買主的權利保障(賣主錢已花掉..等)似乎不足,所以我才提問 不好意思問題太鑽牛角尖 ^^
16F:→ hsinyeh:再者如果已經有時效取得的要件 所有權人如果在其向地政 12/19 20:01
17F:→ hsinyeh:機關聲請登記前就已經向法院起訴 還是沒有時效取得 12/19 20:02
18F:→ hsinyeh:我把妳舉的那條講清楚一點 那條的要件有二 12/19 20:03
19F:→ hsinyeh:1.已經取得時效取得要件 2.已申請地上權登記 12/19 20:04
20F:→ hsinyeh:"才"不受所有權移轉跟限制登記影響 反面解釋就是 12/19 20:05
21F:→ hsinyeh:若未取得地上權登記時效要件"或"未申請為地上權登記 12/19 20:05
22F:→ hsinyeh:則土地所有權人之移轉登記或限制登記就會妨礙他時效取得 12/19 20:06
23F:→ hsinyeh:限制連續推文時間好麻煩~"~ 12/19 20:06
感謝h大賜教,辛苦您了 ^^ 土地所有權人之移轉登記或限制登記就會妨礙占用人時效取得 不知是否有法律條文可參考 畢竟"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法位階太低
24F:推 hsinyeh:我不是說民法128了嗎...時效的計算要以請求權可以行使的 12/19 20:12
25F:→ hsinyeh:的時點為計算 對於土地買受人而言 再移轉過戶前 12/19 20:12
26F:→ hsinyeh:他根本沒有所有權哪來的請求權 12/19 20:12
27F:→ hsinyeh:另你可以想一下為什麼會有時效取得制度的設計 要保護什麼 12/19 20:13
28F:→ hsinyeh:跟處罰什麼 12/19 20:13
我認為請求權時效跟取得時效 兩個時效,應該是不同的觀念 請求權時效是已有請求權但一定時間後不行使而消滅 取得時效則是占有一定時間後取得地上權等權利 所以我認為取得時效應該沒有所謂消滅的問題,只有中斷 只有在取得時效完成(20年)後,可能會有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登記請求權消滅的問題 但應該還是採否定見解 畢竟占用40年後才申請登記地上權 不能說占20年就可登記,多拖了20年所以請求權消滅 至於取得時效中斷的情形 第 771 條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 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 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所有權移轉似乎不在"取得時效中斷"之一
29F:推 hsinyeh:那個只是登記要件 根本不是什麼時效登記地上權的請求權.. 12/19 20:27
30F:→ hsinyeh:不具備要件者無效 跟是否有請求權是兩碼子事 12/19 20:28
依最高法院65台上字第1709號判例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具備民法第769條或770條之條件者,依民法物 權編列施行法第7條之規定,僅自民法施行之日起,取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或他物權人之 請求權而已,並非當然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或他物權。 似乎可解為請求權 暫不論是請求權或要件 主要問題仍在移轉所有權是否為"取得時教"中斷事由 法似無明文 ※ 編輯: airaqua 來自: 203.73.84.85 (12/19 20:32)
31F:→ Eventis:時效取得不是對所有權人有登記請求權,而是所有權人有容受 12/20 20:34
32F:→ Eventis:其地上權創設的義務. 12/20 20:34
33F:→ Eventis:這真是一整個奇妙-.- 12/20 20:35
34F:→ Eventis:不過也因此,不因所有權移轉而中斷,就文義來看,只要"他人" 12/20 20:37
35F:→ Eventis:為已足,並非限定"同一人",因此也在條文的文義範圍內. 12/20 20:38
36F:→ Eventis:至於文中例1無需處理,樹種下去是動產(種子)附合於不動產( 12/20 20:39
37F:→ Eventis:土地)成為不動產之成分,並不構成事實上管領力表見的內容. 12/20 20:40
38F:→ Eventis:如文中所述,種下去誰知道是天然還有人的,時效制度乃在尊重 12/20 20:40
39F:→ Eventis:繼續存在的秩序,種樹不過錦衣夜行,何來"公然". 12/20 20:42
40F:→ Eventis:而所有權人本於其所有權人的身份,因添附取得成分之處分權, 12/20 20:43
41F:→ Eventis:其後損益逕依不當得利規定(816,總體適用179以下)處理. 12/20 20:45
42F:→ Eventis:例2兩案,買受人皆依權利瑕疵擔保(353),向出賣人行使權利. 12/20 20:50
43F:→ Eventis:此項擔保僅言"知",文義以善意為已足,買受人縱有過失,若其 12/20 20:52
44F:→ Eventis:不知有此項負擔,則仍可行使之. 12/20 20:52
45F:推 hcya:前後手的占有時間可合併計算 依據為民法947條^^ 12/20 23:53
46F:→ Eventis:不過他案例的問題不是占有人的移轉,而是所有權人的移轉. 12/21 00:26
47F:→ Eventis:Orz....應該都把人拿掉,占有移轉與所有權移轉...... 12/21 00:29
48F:推 hcya:喔對耶 謝謝指正^^ 12/21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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