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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请教法律问题 有大大提到时效取得地上权 上网查了一下想到几个问题 1.如果土地被不明人士占用,要如何排除? 假设在乡下有块地,放了好几年都没去看 忽然发现上面种了好几棵树,但不知道是谁种的 如果都不处理,过了20年 有人跳出来说:我20年前就在那块地上种树 (有邻居...等为证) 这样就可以申请登记时效取得地上权 (感觉很不安全= =) 最初发现地上有树时除了砍掉外 (砍树虽然可以解决问题,但一来有可能是野生的,二来砍掉後怕有人出来"卢") 有没其他较好的处理方式? 被告不详,应该无法提排除占有之诉吧 2.20年的时效计算,是否会因土地所有权移转而重算或消灭? 假设不重算或消灭的话 例一: A地主跟B串通好,先将地卖给C 然後B出来主张买卖前已经占用土地19.5年 所以C买到土地後过半年 (C买来後暂时未动) B就可申请登记时效取得地上权 @@ 例二: B主张买卖前已经占用土地超过20年 只是还没申请登记时效取得地上权 等到A将地卖给C後才主张 以上几个疑问,网路没查到 可能是我假设性的问题太钻牛角尖了 ~"~ 不过还是很想知道 烦请大大赐教 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73.84.85
1F:推 hsinyeh:你的例子都很怪 都不是地上权的例子 例一甚至连永佃权 12/19 19:11
2F:→ hsinyeh:都不是 你要看就先把物权看完,不能光看所有权那几条 12/19 19:12
3F:→ hsinyeh:然後其他部分看名字用猜的 12/19 19:12
不好意思问题真的比较怪 XD 不过依据民法第832条及772条准用第769至770条规定 第 769 条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间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者, 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 第 832 条 (地上权之意义) 称地上权者,谓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 而使用其土地之权。 所以在他人土地上以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之方式种树 过20年,应该是可取得地上权 问题一其实比较不算法律问题 可采取报警、告窃占等方式处理 但我是想说有没有比较不伤和气又有法律保障的方式
4F:推 hsinyeh:还有关於问题二 我认为所有权移转应该要重新起算 12/19 19:14
5F:→ hsinyeh:理由你可以看128条 12/19 19:15
6F:推 ChrisBear:在台湾几乎不可能有时效取得所有权与地上权发生 12/19 19:36
7F:→ ChrisBear:1.民767I前,所有权已登记者无消灭时效适用 随时可主张 12/19 19:38
8F:→ ChrisBear:2的两题看不懂要问的点 12/19 19:39
问题二 其实我研究的结果是不重算或消灭 但和民众法感有异且会被利用 (如我举的例子) 所以才想问看看各位学长的看法 时效取得地上权登记审查要点第 9 点 占有人具备地上权取得时效之要件後,於申请取得地上权登记时,不因占有土地所有权人 之移转或限制登记而受影响。
9F:→ hsinyeh:楼上 那是所有权几乎不可能 地上权是有可能的.. 12/19 19:50
10F:→ hsinyeh:地上权的时效取得无论是土地登记与否都可以适用 12/19 19:51
11F:→ hsinyeh:已登记不动产所有权的部分由於大法官解释跟民法民文规定 12/19 19:51
12F:→ hsinyeh:没有时效取得的适用 12/19 19:51
13F:推 hsinyeh:那是取得时效要件"後" 才转移的不受影响 12/19 19:59
14F:→ hsinyeh:而且例二你买不动产不会看吗 看到有人占用你还不起诉吗.. 12/19 20:00
15F:→ hsinyeh:或是看到有人占用产权不明你还买吗? 12/19 20:00
如果地上种一堆树,卖主不说,买主应该会以为是卖主种的吧 当然事後会有瑕疵给付、解约等问题 但对买主的权利保障(卖主钱已花掉..等)似乎不足,所以我才提问 不好意思问题太钻牛角尖 ^^
16F:→ hsinyeh:再者如果已经有时效取得的要件 所有权人如果在其向地政 12/19 20:01
17F:→ hsinyeh:机关声请登记前就已经向法院起诉 还是没有时效取得 12/19 20:02
18F:→ hsinyeh:我把你举的那条讲清楚一点 那条的要件有二 12/19 20:03
19F:→ hsinyeh:1.已经取得时效取得要件 2.已申请地上权登记 12/19 20:04
20F:→ hsinyeh:"才"不受所有权移转跟限制登记影响 反面解释就是 12/19 20:05
21F:→ hsinyeh:若未取得地上权登记时效要件"或"未申请为地上权登记 12/19 20:05
22F:→ hsinyeh:则土地所有权人之移转登记或限制登记就会妨碍他时效取得 12/19 20:06
23F:→ hsinyeh:限制连续推文时间好麻烦~"~ 12/19 20:06
感谢h大赐教,辛苦您了 ^^ 土地所有权人之移转登记或限制登记就会妨碍占用人时效取得 不知是否有法律条文可参考 毕竟"时效取得地上权登记审查要点"法位阶太低
24F:推 hsinyeh:我不是说民法128了吗...时效的计算要以请求权可以行使的 12/19 20:12
25F:→ hsinyeh:的时点为计算 对於土地买受人而言 再移转过户前 12/19 20:12
26F:→ hsinyeh:他根本没有所有权哪来的请求权 12/19 20:12
27F:→ hsinyeh:另你可以想一下为什麽会有时效取得制度的设计 要保护什麽 12/19 20:13
28F:→ hsinyeh:跟处罚什麽 12/19 20:13
我认为请求权时效跟取得时效 两个时效,应该是不同的观念 请求权时效是已有请求权但一定时间後不行使而消灭 取得时效则是占有一定时间後取得地上权等权利 所以我认为取得时效应该没有所谓消灭的问题,只有中断 只有在取得时效完成(20年)後,可能会有时效取得地上权之登记请求权消灭的问题 但应该还是采否定见解 毕竟占用40年後才申请登记地上权 不能说占20年就可登记,多拖了20年所以请求权消灭 至於取得时效中断的情形 第 771 条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权之取得时效中断: 一、变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变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丧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条或第九百六十 二条规定,回复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依第七百六十七条规定起诉请求占有人返还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权取 得时效亦因而中断。 所有权移转似乎不在"取得时效中断"之一
29F:推 hsinyeh:那个只是登记要件 根本不是什麽时效登记地上权的请求权.. 12/19 20:27
30F:→ hsinyeh:不具备要件者无效 跟是否有请求权是两码子事 12/19 20:28
依最高法院65台上字第1709号判例 民法物权编施行前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具备民法第769条或770条之条件者,依民法物 权编列施行法第7条之规定,仅自民法施行之日起,取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或他物权人之 请求权而已,并非当然取得该不动产之所有权或他物权。 似乎可解为请求权 暂不论是请求权或要件 主要问题仍在移转所有权是否为"取得时教"中断事由 法似无明文 ※ 编辑: airaqua 来自: 203.73.84.85 (12/19 20:32)
31F:→ Eventis:时效取得不是对所有权人有登记请求权,而是所有权人有容受 12/20 20:34
32F:→ Eventis:其地上权创设的义务. 12/20 20:34
33F:→ Eventis:这真是一整个奇妙-.- 12/20 20:35
34F:→ Eventis:不过也因此,不因所有权移转而中断,就文义来看,只要"他人" 12/20 20:37
35F:→ Eventis:为已足,并非限定"同一人",因此也在条文的文义范围内. 12/20 20:38
36F:→ Eventis:至於文中例1无需处理,树种下去是动产(种子)附合於不动产( 12/20 20:39
37F:→ Eventis:土地)成为不动产之成分,并不构成事实上管领力表见的内容. 12/20 20:40
38F:→ Eventis:如文中所述,种下去谁知道是天然还有人的,时效制度乃在尊重 12/20 20:40
39F:→ Eventis:继续存在的秩序,种树不过锦衣夜行,何来"公然". 12/20 20:42
40F:→ Eventis:而所有权人本於其所有权人的身份,因添附取得成分之处分权, 12/20 20:43
41F:→ Eventis:其後损益迳依不当得利规定(816,总体适用179以下)处理. 12/20 20:45
42F:→ Eventis:例2两案,买受人皆依权利瑕疵担保(353),向出卖人行使权利. 12/20 20:50
43F:→ Eventis:此项担保仅言"知",文义以善意为已足,买受人纵有过失,若其 12/20 20:52
44F:→ Eventis:不知有此项负担,则仍可行使之. 12/20 20:52
45F:推 hcya:前後手的占有时间可合并计算 依据为民法947条^^ 12/20 23:53
46F:→ Eventis:不过他案例的问题不是占有人的移转,而是所有权人的移转. 12/21 00:26
47F:→ Eventis:Orz....应该都把人拿掉,占有移转与所有权移转...... 12/21 00:29
48F:推 hcya:喔对耶 谢谢指正^^ 12/21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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