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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12/18去維修一個電腦零件, 過程並不愉快, 於是便將經過貼上電蝦版分享, 文章如下: ┌─────────────────────────────────────┐ │ 文章代碼(AID): #1BB1fIVz (PC_Shopping) [ptt.cc] [心得] 落落長的HM POWER? │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PC_Shopping/M.1261181522.A.7FD.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369 元 │ └─────────────────────────────────────┘ 然後,剛剛收到站內信,提醒我當心構成公然毀謗, 首先, 文章中只有頭尾的短暫經過有銷售店家人員在旁, 以及最後店家人員眼見我的憤怒與轉述過程時的抱怨, 但不確定對方是否願意做證, 再來, 該經銷商位在光華六樓中間,四周大多沒有其他營業店家, 就算同樓層的其他店家也有一段距離, 而中間大部分經過是發生在該經銷商店內, 當時該店家內僅有我一個客戶與該店家員工, 想必不會願意主動替我做證。 最後, 中間後半與該D交談部分,是以該X或該店內手機撥打, 想當然爾我無法錄音存證, 而電話中談到激動時,由於我的音量也不小, 不確定其他店家是否至少有聽到我很激動, 期間該銷售店家也有其他人員於附近出沒, 但不確定是否聽到,也不確定對方是否願意做證。 問題: 基於以上,基本上,我可以說是無法提出太多有力的證據證明經過為實, 那麼,以我文章中的敘述方式,是否已足供該經銷商提告我公然毀謗?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 ▁▁││█◤█│││ │█◤█▕女哈▏█◢█││█◢█│││ │█◢█▕王啦▏█◤█││█◤█││└─╮│█◤█▔▔││││███│││ ~女王不只耍白爛~ └─┘─┘└─┘─┘└───┘└─┘─┘ 繼續白爛五千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76.141
1F:推 bird5566:陳述事實 和 店家可受公評 應該沒算誹謗吧 12/19 16:02
2F:→ airaqua:問題是須由告訴人證明說的是事實或被告證明不是事實? 12/19 16:04
3F:→ airaqua:不證明怎麼知道陳述的是不是事實 12/19 16:04
4F:推 bird5566:我記得310I好像是要原告舉證 12/19 16:10
5F:推 hoboks:被告也需要分攤舉證責任 12/19 16:12
6F:→ hoboks:但依照刑訴罪疑唯輕 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 到最後此例事實 12/19 16:13
7F:→ hoboks:真偽不明時 不利益應該歸給擁有舉證責任的那方 12/19 16:14
8F:→ hoboks:罪疑唯輕則是在處理若指控你的證據不夠 你就應該無罪了 12/19 16:15
9F:→ hoboks:故你也不能完全擺爛 對檢察官提出幽靈抗辯 12/19 16:16
10F:推 hoboks:我剛剛去看原文了 推文沒人提到會被告誹謗? 12/19 16:21
11F:→ hoboks:原文就如同一樓 陳述事實 店家可受公評 而不成罪 12/19 16:22
12F:→ hoboks:測驗是否為事實很簡單 在檢察官面前直接打一通電話過去 12/19 16:23
13F:→ hoboks:看他們肯不肯維修 12/19 16:23
14F:→ hoboks:我一開始的推文是還沒看過原文情況寫的 可以不用理會 12/19 16:24
15F:→ HALAQUEEN:謝謝回覆指教,不過不是推文提到的,是私信的好意提醒 12/19 16:26
16F:→ HALAQUEEN:再請問,如果店家從此改變服務態度,以致測試結果不同, 12/19 16:31
17F:→ HALAQUEEN:那是否結果將對我不利? 12/19 16:31
18F:→ hoboks:不太可能 判斷不可違背經驗與論理法則(形訴的規定) 12/19 16:34
※ 編輯: HALAQUEEN 來自: 218.167.76.141 (12/19 16:41)
19F:→ hoboks:我提的XX在這種鳥事中真的是不錯用的好幫手 12/19 16:42
20F:→ hoboks:一千多就有 法庭上證明力也十足 真的是出外人必備的好工具 12/19 16:43
21F:→ HALAQUEEN:謝謝hoboks大的指教!XD 12/19 16:43
22F:推 baolidab:有看到那篇 12/20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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