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LAQUEEN (哈啦女王)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刑事] 这样是否涉及公然毁谤?
时间Sat Dec 19 14:56:56 2009
事实经过:
12/18去维修一个电脑零件,
过程并不愉快,
於是便将经过贴上电虾版分享,
文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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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码(AID):
#1BB1fIVz (PC_Shopping) [ptt.cc] [心得] 落落长的HM POWER? │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PC_Shopping/M.1261181522.A.7FD.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369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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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刚刚收到站内信,提醒我当心构成公然毁谤,
首先,
文章中只有头尾的短暂经过有销售店家人员在旁,
以及最後店家人员眼见我的愤怒与转述过程时的抱怨,
但不确定对方是否愿意做证,
再来,
该经销商位在光华六楼中间,四周大多没有其他营业店家,
就算同楼层的其他店家也有一段距离,
而中间大部分经过是发生在该经销商店内,
当时该店家内仅有我一个客户与该店家员工,
想必不会愿意主动替我做证。
最後,
中间後半与该D交谈部分,是以该X或该店内手机拨打,
想当然尔我无法录音存证,
而电话中谈到激动时,由於我的音量也不小,
不确定其他店家是否至少有听到我很激动,
期间该销售店家也有其他人员於附近出没,
但不确定是否听到,也不确定对方是否愿意做证。
问题:
基於以上,基本上,我可以说是无法提出太多有力的证据证明经过为实,
那麽,以我文章中的叙述方式,是否已足供该经销商提告我公然毁谤?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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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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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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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王不只耍白烂~
└─┘─┘└─┘─┘└───┘└─┘─┘ 继续白烂五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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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7.76.141
1F:推 bird5566:陈述事实 和 店家可受公评 应该没算诽谤吧 12/19 16:02
2F:→ airaqua:问题是须由告诉人证明说的是事实或被告证明不是事实? 12/19 16:04
3F:→ airaqua:不证明怎麽知道陈述的是不是事实 12/19 16:04
4F:推 bird5566:我记得310I好像是要原告举证 12/19 16:10
5F:推 hoboks:被告也需要分摊举证责任 12/19 16:12
6F:→ hoboks:但依照刑诉罪疑唯轻 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 到最後此例事实 12/19 16:13
7F:→ hoboks:真伪不明时 不利益应该归给拥有举证责任的那方 12/19 16:14
8F:→ hoboks:罪疑唯轻则是在处理若指控你的证据不够 你就应该无罪了 12/19 16:15
9F:→ hoboks:故你也不能完全摆烂 对检察官提出幽灵抗辩 12/19 16:16
10F:推 hoboks:我刚刚去看原文了 推文没人提到会被告诽谤? 12/19 16:21
11F:→ hoboks:原文就如同一楼 陈述事实 店家可受公评 而不成罪 12/19 16:22
12F:→ hoboks:测验是否为事实很简单 在检察官面前直接打一通电话过去 12/19 16:23
13F:→ hoboks:看他们肯不肯维修 12/19 16:23
14F:→ hoboks:我一开始的推文是还没看过原文情况写的 可以不用理会 12/19 16:24
15F:→ HALAQUEEN:谢谢回覆指教,不过不是推文提到的,是私信的好意提醒 12/19 16:26
16F:→ HALAQUEEN:再请问,如果店家从此改变服务态度,以致测试结果不同, 12/19 16:31
17F:→ HALAQUEEN:那是否结果将对我不利? 12/19 16:31
18F:→ hoboks:不太可能 判断不可违背经验与论理法则(形诉的规定) 12/19 16:34
※ 编辑: HALAQUEEN 来自: 218.167.76.141 (12/19 16:41)
19F:→ hoboks:我提的XX在这种鸟事中真的是不错用的好帮手 12/19 16:42
20F:→ hoboks:一千多就有 法庭上证明力也十足 真的是出外人必备的好工具 12/19 16:43
21F:→ HALAQUEEN:谢谢hoboks大的指教!XD 12/19 16:43
22F:推 baolidab:有看到那篇 12/20 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