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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ohahala (留學僧)》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朋友在網拍買了一台機車代步 : 因為價格真的有點便宜  : 私底下洽談覺得合理 就決定面交 : 交易進行得很順利 也無不法 : 事情卡在對方忘記帶雙證件 : 所以無法辦理過戶 : 但是對方車子先讓我朋友騎走 錢也付了 : 一個禮拜後再約時間進行辦理過戶 : 誰知對方一個禮拜後 卻反悔了 : 那天把交易的金額完封不動退還之後 : 就要求我朋友把車子還他 : 問題: : 請問這樣子對方有無不法 : 因為車子還是在登記在賣家身上 : 我朋友也沒藉口霸占也只好歸還 : 但是我朋友認為已經完成交易 且口頭有承諾了 : 過了一個禮拜反悔令他感到有點不可思議 : 請問他有辦法要求把交易進行完嗎 : 還是只能摸鼻子認了 當作被莊孝維呢?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簡單的講一下 1.你朋友和賣方契約成立而且生效 因為你朋友已經交付價金,而賣方也交付該機車 動產之讓與不以登記為必要,只要佔有即可 也就是可以支配該機車即可(你朋友都騎一個禮拜了) 這時你朋友當然也取得該機車的所有權 所以雙方在契約的主要義務都已經完成了 至於去登記只是從屬義務,不會影響契約的效力 而且賣方有協力義務完成登記. 2.關於賣方反悔主動退回價金且要求返還該機車的部份 這方面只是賣方單純反悔,並無任何權利要求你朋友返還該機車 因為意思表示並無瑕疵,賣方也沒有主張撤銷該契約的餘地 當然更沒有"買回權"這種事,除非當初你們有約定. 3.關於你朋友因不知或誤認雙方法律關係,而收取價金,"交付"該機車的部份 我認為賣方給你朋友原來的價金,希望買回來該機車,這是一個新的要約 也就是在原來契約已經完成的情況下,賣方發了一個新的意思表示,想用 原來的價金再買該機車.而你朋友雖然內心不同意,但因為誤認雙方法律 關係,進而答應該要約,並交付該機車.這時新的契約已經成立生效了. 4.結論: 走到這一步,你朋友錯誤的就是又把機車交付該賣方,當然這不能怪你朋友 因為並不是每個人都具有法律的相關知識或經驗,這時你若真的要上法院 爭執,可依民法第74條之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前項聲請,應於法律 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向法院聲請撤銷該契約. 我只能提供你方向,至於要不要花這成本上法院,就要請你朋友斟酌囉 而且上法院後法官會如何裁定,也是看法官的心證. 我只能就你目前提出的事實作初步的判斷而已,有疑問可以再附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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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1.6.220
1F:推 hsinyeh:要用74條幾乎不可行 因為當初出賣人跟買受人也是一樣的 12/17 11:22
2F:→ hsinyeh:交易 12/17 11:22
3F:推 depravity:上法院等結果出來 就算贏搞不好也沒履約實益了 12/17 11:24
4F:推 wohahala:並不會告上法院,不符合效益也浪費時間,單純把案例講出來 12/17 11:26
5F:→ blackkt:當初是健全的意思表示阿,是賣方自己開的價,並沒有人逼他 12/17 11:26
6F:→ blackkt:第74條的重點是"依當時的情況",他朋友並無充裕時間可以考 12/17 11:30
7F:→ blackkt:慮,所以我認為有爭執的空間. 12/17 11:31
8F:推 hsinyeh:所以你覺得他朋友是怎樣沒充裕的時間考慮了? 12/17 12:06
9F:→ blackkt:他朋友不但沒充裕時間,還誤認雙方法律關係(無經驗) 12/17 12:29
10F:推 gadoma:原文完全沒提到原PO的朋友到底有甚麼急迫的因素必須馬上歸 12/17 15:10
11F:→ gadoma:還機車...並且所謂無經驗並非指無法律素養下所為的交易 12/17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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