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kt (低调)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已经卖出的东西,被恶意取回
时间Thu Dec 17 11:19:42 2009
※ 引述《wohahala (留学僧)》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朋友在网拍买了一台机车代步
: 因为价格真的有点便宜
: 私底下洽谈觉得合理 就决定面交
: 交易进行得很顺利 也无不法
: 事情卡在对方忘记带双证件
: 所以无法办理过户
: 但是对方车子先让我朋友骑走 钱也付了
: 一个礼拜後再约时间进行办理过户
: 谁知对方一个礼拜後 却反悔了
: 那天把交易的金额完封不动退还之後
: 就要求我朋友把车子还他
: 问题:
: 请问这样子对方有无不法
: 因为车子还是在登记在卖家身上
: 我朋友也没藉口霸占也只好归还
: 但是我朋友认为已经完成交易 且口头有承诺了
: 过了一个礼拜反悔令他感到有点不可思议
: 请问他有办法要求把交易进行完吗
: 还是只能摸鼻子认了 当作被庄孝维呢?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简单的讲一下
1.你朋友和卖方契约成立而且生效
因为你朋友已经交付价金,而卖方也交付该机车
动产之让与不以登记为必要,只要占有即可
也就是可以支配该机车即可(你朋友都骑一个礼拜了)
这时你朋友当然也取得该机车的所有权
所以双方在契约的主要义务都已经完成了
至於去登记只是从属义务,不会影响契约的效力
而且卖方有协力义务完成登记.
2.关於卖方反悔主动退回价金且要求返还该机车的部份
这方面只是卖方单纯反悔,并无任何权利要求你朋友返还该机车
因为意思表示并无瑕疵,卖方也没有主张撤销该契约的余地
当然更没有"买回权"这种事,除非当初你们有约定.
3.关於你朋友因不知或误认双方法律关系,而收取价金,"交付"该机车的部份
我认为卖方给你朋友原来的价金,希望买回来该机车,这是一个新的要约
也就是在原来契约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卖方发了一个新的意思表示,想用
原来的价金再买该机车.而你朋友虽然内心不同意,但因为误认双方法律
关系,进而答应该要约,并交付该机车.这时新的契约已经成立生效了.
4.结论:
走到这一步,你朋友错误的就是又把机车交付该卖方,当然这不能怪你朋友
因为并不是每个人都具有法律的相关知识或经验,这时你若真的要上法院
争执,可依民法第74条之规定<法律行为,系乘他人之急迫、轻率或无经验,
使其为财产上之给付或为给付之约定,依当时情形显失公平者,法院得因
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撤销其法律行为或减轻其给付。前项声请,应於法律
行为後一年内为之。> 向法院声请撤销该契约.
我只能提供你方向,至於要不要花这成本上法院,就要请你朋友斟酌罗
而且上法院後法官会如何裁定,也是看法官的心证.
我只能就你目前提出的事实作初步的判断而已,有疑问可以再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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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1.6.220
1F:推 hsinyeh:要用74条几乎不可行 因为当初出卖人跟买受人也是一样的 12/17 11:22
2F:→ hsinyeh:交易 12/17 11:22
3F:推 depravity:上法院等结果出来 就算赢搞不好也没履约实益了 12/17 11:24
4F:推 wohahala:并不会告上法院,不符合效益也浪费时间,单纯把案例讲出来 12/17 11:26
5F:→ blackkt:当初是健全的意思表示阿,是卖方自己开的价,并没有人逼他 12/17 11:26
6F:→ blackkt:第74条的重点是"依当时的情况",他朋友并无充裕时间可以考 12/17 11:30
7F:→ blackkt:虑,所以我认为有争执的空间. 12/17 11:31
8F:推 hsinyeh:所以你觉得他朋友是怎样没充裕的时间考虑了? 12/17 12:06
9F:→ blackkt:他朋友不但没充裕时间,还误认双方法律关系(无经验) 12/17 12:29
10F:推 gadoma:原文完全没提到原PO的朋友到底有甚麽急迫的因素必须马上归 12/17 15:10
11F:→ gadoma:还机车...并且所谓无经验并非指无法律素养下所为的交易 12/17 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