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AzenO (聖杯!!!!!!!!!!!!!!!!!!!)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已經賣出的東西,被惡意取回
時間Wed Dec 16 23:46:51 2009
※ 引述《wohahala (留學僧)》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朋友在網拍買了一台機車代步
: 因為價格真的有點便宜
: 私底下洽談覺得合理 就決定面交
: 交易進行得很順利 也無不法
: 事情卡在對方忘記帶雙證件
: 所以無法辦理過戶
: 但是對方車子先讓我朋友騎走 錢也付了
: 一個禮拜後再約時間進行辦理過戶
: 誰知對方一個禮拜後 卻反悔了
: 那天把交易的金額完封不動退還之後
: 就要求我朋友把車子還他
: 問題:
: 請問這樣子對方有無不法
: 因為車子還是在登記在賣家身上
: 我朋友也沒藉口霸占也只好歸還
: 但是我朋友認為已經完成交易 且口頭有承諾了
: 過了一個禮拜反悔令他感到有點不可思議
: 請問他有辦法要求把交易進行完嗎
: 還是只能摸鼻子認了 當作被莊孝維呢?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這真是個蠻不錯的法律題目
法規: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 345 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首先
你朋友在網拍買了機車==> 買賣契約成立
第 348 條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
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再來
雙方面交了機車 ==> 機車之所有權轉讓
法規:使用牌照稅法 (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第 15 條
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應依照規定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
過戶登記。
交通工具過戶後之使用性質,原屬免稅或原納較低稅額變更為應稅或應納
較高稅額者,應按日計算差額部分之稅額,由新所有人或使用人繳納之;
原屬應稅或原納較高稅額變更為免稅或應納較低稅額者,應按日計算退還
差額部分之稅額,由稽徵機關退還之。不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且未依規定
補繳稅款者,視為移用使用牌照。
以我的看法 機車所有權已經是你朋友的
因為機車已經騎走了
但買賣雙方的義務尚未完成
就是你們還沒有過戶 ===> 交易尚未完成
就在買賣雙方的義務尚未完成的時候
賣方主張了保留買回之權利
民法
第 379 條
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
標的物。
前項買回之價金,另有特約者,從其特約。
原價金之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之利益,視為互相抵銷。
賣方想買回機車
而你朋友又真的交付了機車回去 ==> 契約成立且雙方義務完成
管見以為
賣方沒有違法
兩點結論
1. 別隨便說人家"惡意" 他沒有從你朋友身上取得任何實質利益
2. 你朋友真的想買機車 就不該交付了機車回去賣家
應請求賣方履行義務(過戶)
若賣方不肯過戶
則賣方違約
你朋友要告的話比較高的機會贏
以上為本人看法 有錯請指正
--
╭────────────────────╮
│
申請補助 │
│
需要文件:祖宗18代所得稅清單 │
│
所需時間:3個月 │
│
注意事項:不爽不要辦! │
│
║ 爽 ║ ║ 不 爽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40.148.105
1F:→ hsinyeh:最後一段...你從哪裡看出來買買氣約有保留買回權的? 12/17 00:06
2F:推 hsinyeh:發現打錯字 契約才對 12/17 00:17
3F:→ hsinyeh:拙見那根本不是買回 只是賣方想解除契約 12/17 00:18
4F:→ hsinyeh:買受人在不知其所擁有之權利狀況下同意解除而已 12/17 00:18
5F:推 ChrisBear:藍色字體很傷眼.........- -+ 12/17 00:38
6F:→ ChrisBear:買賣契約結束與否與機車登記無涉 登記僅為行政規則 12/17 00:38
7F:→ ChrisBear:解釋上應屬於從給付義務 12/17 00:39
8F:推 hotwingking:動產不以過戶為必要 這邊逕自認定交易尚未完成 是錯的 12/17 00:58
9F:推 astranagant:推簽名檔..XD 12/17 0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