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AzenO (圣杯!!!!!!!!!!!!!!!!!!!)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已经卖出的东西,被恶意取回
时间Wed Dec 16 23:46:51 2009
※ 引述《wohahala (留学僧)》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朋友在网拍买了一台机车代步
: 因为价格真的有点便宜
: 私底下洽谈觉得合理 就决定面交
: 交易进行得很顺利 也无不法
: 事情卡在对方忘记带双证件
: 所以无法办理过户
: 但是对方车子先让我朋友骑走 钱也付了
: 一个礼拜後再约时间进行办理过户
: 谁知对方一个礼拜後 却反悔了
: 那天把交易的金额完封不动退还之後
: 就要求我朋友把车子还他
: 问题:
: 请问这样子对方有无不法
: 因为车子还是在登记在卖家身上
: 我朋友也没藉口霸占也只好归还
: 但是我朋友认为已经完成交易 且口头有承诺了
: 过了一个礼拜反悔令他感到有点不可思议
: 请问他有办法要求把交易进行完吗
: 还是只能摸鼻子认了 当作被庄孝维呢?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这真是个蛮不错的法律题目
法规:民法 (民国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153 条
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
当事人对於必要之点,意思一致,而对於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约为成立,关於该非必要之点,当事人意思不一致时,法院应依
其事件之性质定之。
第 345 条
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於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
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互相同意时,买卖契约即为成立。
首先
你朋友在网拍买了机车==> 买卖契约成立
第 348 条 物之出卖人,负交付其物於买受人,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之义务。
权利之出卖人,负使买受人取得其权利之义务,如因其权利而得占有一定
之物者,并负交付其物之义务。
再来
双方面交了机车 ==> 机车之所有权转让
法规:使用牌照税法 (民国 96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第 15 条
已领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所有权转让时,应依照规定向交通管理机关办理
过户登记。
交通工具过户後之使用性质,原属免税或原纳较低税额变更为应税或应纳
较高税额者,应按日计算差额部分之税额,由新所有人或使用人缴纳之;
原属应税或原纳较高税额变更为免税或应纳较低税额者,应按日计算退还
差额部分之税额,由稽徵机关退还之。不依规定办理过户登记且未依规定
补缴税款者,视为移用使用牌照。
以我的看法 机车所有权已经是你朋友的
因为机车已经骑走了
但买卖双方的义务尚未完成
就是你们还没有过户 ===> 交易尚未完成
就在买卖双方的义务尚未完成的时候
卖方主张了保留买回之权利
民法
第 379 条
出卖人於买卖契约保留买回之权利者,得返还其所受领之价金,而买回其
标的物。
前项买回之价金,另有特约者,从其特约。
原价金之利息,与买受人就标的物所得之利益,视为互相抵销。
卖方想买回机车
而你朋友又真的交付了机车回去 ==> 契约成立且双方义务完成
管见以为
卖方没有违法
两点结论
1. 别随便说人家"恶意" 他没有从你朋友身上取得任何实质利益
2. 你朋友真的想买机车 就不该交付了机车回去卖家
应请求卖方履行义务(过户)
若卖方不肯过户
则卖方违约
你朋友要告的话比较高的机会赢
以上为本人看法 有错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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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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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文件:祖宗18代所得税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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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时间: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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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不爽不要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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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爽 ║ ║ 不 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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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240.148.105
1F:→ hsinyeh:最後一段...你从哪里看出来买买气约有保留买回权的? 12/17 00:06
2F:推 hsinyeh:发现打错字 契约才对 12/17 00:17
3F:→ hsinyeh:拙见那根本不是买回 只是卖方想解除契约 12/17 00:18
4F:→ hsinyeh:买受人在不知其所拥有之权利状况下同意解除而已 12/17 00:18
5F:推 ChrisBear:蓝色字体很伤眼.........- -+ 12/17 00:38
6F:→ ChrisBear:买卖契约结束与否与机车登记无涉 登记仅为行政规则 12/17 00:38
7F:→ ChrisBear:解释上应属於从给付义务 12/17 00:39
8F:推 hotwingking:动产不以过户为必要 这边迳自认定交易尚未完成 是错的 12/17 00:58
9F:推 astranagant:推签名档..XD 12/17 0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