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remyL (沒有暱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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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學校工友於上班時間外兼差
時間Wed Dec 16 13:55:39 2009
: : 小的在網路上查了一些資料,發現對於工友可否在公餘時間兼職並沒有明文規定,
: : 亦如上列台北市人事處所言。
: : 是以小的欲請教各位先輩們:
: : 1.行政院制定的「工友管理要點」第6點規定是:
: : 「各機關應規定工友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
: : 那麼錄用該工友乙的學校是否可以自行規定「工友不可在上班時間外兼職」?
: A:這個規定並不牴觸第六點,但應修正為「工友不可在上班時間於機關外兼職」
前輩您好:
關於「工友不可在上班時間於機關外兼職」與「工友不可在上班時間外兼職」,
一個是規定公務期間(上班期間),一個是公餘時間(下班時間),不太懂這兩者何
以相同?另人事處「利用公餘時間,從事不影響本職工作之兼職,法並未明
文禁止。」中所謂「法並未明文禁止」不正是說明兼差洗碗非法有所禁?
: : 2.另外,聘用契約如規定不可在外兼職,
: : 請問在利用公餘時間至餐廳洗碗亦在此「兼職」範圍內否?
: A:前提是必須不影響本職,並報機關核准,且不支領報酬的兼職才能做
: 簡單一點說,做志工是可以的。
前輩:
翻閱網路資料,小的找到「銓敘法規釋例彙編」資料幾筆如下:
釋37、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所稱「公職」與「業務」之範圍補充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之2 及第14 條之3
銓敘部75 年4 月8 日75 台銓華參字第17445 號函
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關於「公職」與「業務」二詞,其中「公職」範圍,依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2 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
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而言。至若「業務」,雖乏統一規定以資依據,惟
依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須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諸
如:醫師、律師、會計師以及新聞紙類與雜誌之編輯人等均屬業務範圍。此外,其
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就兼任而言,均屬該條法律精神所不許。
請問前輩關於「兼職」二字是否可運用此釋例?
釋42、公務員得否於公餘時間偶而在私人行號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第1 項及第14 條第1 項
銓敘部76 年2 月23 日76 台銓華參字第82025 號函
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而在私人行號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以為零星家庭副業而
賺取薄利,如其本職所任工作非屬機關保密性及不可外洩民間之專業技術性,且所
兼之計件工作並無損公務員尊嚴者,尚非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所稱之「經營商
業」及第14 條所稱之「兼任他項業務」。
釋43、公務人員得否利用休假在自家指導學生書法並酌收費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第1 項
銓敘部76 年3 月26 日76 台銓華參字第85005 號函
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在自家指導學生書法並酌收費用,乃屬於公務時間外從事之私人
工作,既不影響公務,亦無損公務員之尊嚴,尚不在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所稱不得
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限制之範圍。
請問前輩關於公務員兼職打工有上列釋例適用,工友反受較嚴格限制之解釋是否正確?
人事行政局 65.11.11.(六五)局壹字第二一七二二號函釋:「關於工友部分
,工友雖非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適用範圍。惟依事務管理規則規
定,工友之享受福利、撫卹等項,均比照職員辦理。工友服務部分亦當比照公
務員服務法有關規定辦理。」
因有傳言說工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但小的找到人事行政局明文指出工友並非適用
公務員服務法全部,且函中指出工友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3、14條有關兼職規定
。此一函釋不知可以如何運用主張?
小的整理出資料的心得是行政法上並未明文禁止兼差打工,但如契約有規定
不得有任何兼職兼差行為,則為民法上違反契約內容。
此一心得還請前輩給予糾正<(_ _)>
感謝前輩用心指教,祈請前輩再次解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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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41.16
※ 編輯: JeremyL 來自: 140.112.141.16 (12/16 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