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remyL (没有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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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学校工友於上班时间外兼差
时间Wed Dec 16 13:55:39 2009
: : 小的在网路上查了一些资料,发现对於工友可否在公余时间兼职并没有明文规定,
: : 亦如上列台北市人事处所言。
: : 是以小的欲请教各位先辈们:
: : 1.行政院制定的「工友管理要点」第6点规定是:
: : 「各机关应规定工友於上班时间不得兼职。」
: : 那麽录用该工友乙的学校是否可以自行规定「工友不可在上班时间外兼职」?
: A:这个规定并不抵触第六点,但应修正为「工友不可在上班时间於机关外兼职」
前辈您好:
关於「工友不可在上班时间於机关外兼职」与「工友不可在上班时间外兼职」,
一个是规定公务期间(上班期间),一个是公余时间(下班时间),不太懂这两者何
以相同?另人事处「利用公余时间,从事不影响本职工作之兼职,法并未明
文禁止。」中所谓「法并未明文禁止」不正是说明兼差洗碗非法有所禁?
: : 2.另外,聘用契约如规定不可在外兼职,
: : 请问在利用公余时间至餐厅洗碗亦在此「兼职」范围内否?
: A:前提是必须不影响本职,并报机关核准,且不支领报酬的兼职才能做
: 简单一点说,做志工是可以的。
前辈:
翻阅网路资料,小的找到「铨叙法规释例汇编」资料几笔如下:
释37、公务员服务法第14 条所称「公职」与「业务」之范围补充规定。
所诠释之法令条文:公务员服务法第14 条之2 及第14 条之3
铨叙部75 年4 月8 日75 台铨华参字第17445 号函
公务员服务法第14 条关於「公职」与「业务」二词,其中「公职」范围,依司法
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42 号解释,系指各级民意代表、中央与地方机关之公务员及
其他依法令从事於公务者皆属之而言。至若「业务」,虽乏统一规定以资依据,惟
依司法院以往就业务之个案所为解释,其须领证执业,且须受主管机关监督者,诸
如:医师、律师、会计师以及新闻纸类与杂志之编辑人等均属业务范围。此外,其
工作与本职之性质或尊严有妨碍者,就兼任而言,均属该条法律精神所不许。
请问前辈关於「兼职」二字是否可运用此释例?
释42、公务员得否於公余时间偶而在私人行号以按件计酬方式打工。
所诠释之法令条文:公务员服务法第13 条第1 项及第14 条第1 项
铨叙部76 年2 月23 日76 台铨华参字第82025 号函
公务员利用公余时间,偶而在私人行号以按件计酬方式打工,以为零星家庭副业而
赚取薄利,如其本职所任工作非属机关保密性及不可外泄民间之专业技术性,且所
兼之计件工作并无损公务员尊严者,尚非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3 条所称之「经营商
业」及第14 条所称之「兼任他项业务」。
释43、公务人员得否利用休假在自家指导学生书法并酌收费用。
所诠释之法令条文:公务员服务法第14 条第1 项
铨叙部76 年3 月26 日76 台铨华参字第85005 号函
公务人员利用休假在自家指导学生书法并酌收费用,乃属於公务时间外从事之私人
工作,既不影响公务,亦无损公务员之尊严,尚不在公务员服务法第14 条所称不得
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限制之范围。
请问前辈关於公务员兼职打工有上列释例适用,工友反受较严格限制之解释是否正确?
人事行政局 65.11.11.(六五)局壹字第二一七二二号函释:「关於工友部分
,工友虽非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适用范围。惟依事务管理规则规
定,工友之享受福利、抚恤等项,均比照职员办理。工友服务部分亦当比照公
务员服务法有关规定办理。」
因有传言说工友适用公务员服务法,但小的找到人事行政局明文指出工友并非适用
公务员服务法全部,且函中指出工友不适用公务员服务法第13、14条有关兼职规定
。此一函释不知可以如何运用主张?
小的整理出资料的心得是行政法上并未明文禁止兼差打工,但如契约有规定
不得有任何兼职兼差行为,则为民法上违反契约内容。
此一心得还请前辈给予纠正<(_ _)>
感谢前辈用心指教,祈请前辈再次解惑,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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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41.16
※ 编辑: JeremyL 来自: 140.112.141.16 (12/16 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