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nsw (小草)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車禍] 關於和解的問題
時間Wed Dec 16 12:25:51 2009
※ 引述《Rechtmann (黑騎士)》之銘言:
: ※ 引述《hansw (小草)》之銘言:
: : 而且你所說的初判表是指什麼?我不太懂。
: : 是指肇事責任鑑定嗎?
: : 你可以等鑑定報告出來再做和解,
: : 重點是記得載明:要拋棄或撤回刑事告訴權利。
: 初判表,車禍有報警,在送鑑定前先跟交通隊要一份初步分
: 析表(還是初步判斷表?詳細名稱忘了),上面會簡單寫說誰有
: 違反什麼法規,可以先初步分析肇事責任歸屬,但有爭執到法院
: 還是會送鑑定。初步分析表不用錢,通常可以先申請,當作一開
: 始談和解的參考。
: 一般在外私下和解,和解書中寫「放棄刑事告訴權」等文字
: 是無效的!請注意!
: 如果是要私下和解,和解書須留存好。且須先寫好一張刑事
: 過失傷害的告訴狀(對方告自己),及一張刑事撤回告訴狀,先
: 請對方兩張都簽名蓋章,你再拿去地檢署,先遞告訴狀,隔天再
: 遞撤回告訴狀,如此才能使對方終局不能再提起刑事告訴。
謝謝R大補充說明,不過就我的感覺,先自己拿告訴狀去告自己,再撤回,真的很怪。
而且會不會有撤回真意與否問題。
我嘗試上網找一下類似判決給大家參考:
...茲因告訴人乙○○與被告○間已就毀損事件於96年8 月4 日17時許調解成立,
並於調解書上記載乙○○願放棄刑事告訴之意旨,經本院核定在案
,有臺北縣新莊市調解委員會96年度民調字第368 號調解書
1 份附卷足憑,雖該調解書未明確記載告訴人願撤回告訴之
字語,然衡以告訴人係於96年8 月4 日14時16分許向台北縣
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提出被告毀損之告訴,旋於
同日下午17時許即與被告成立上開調解,堪信告訴人對於「
放棄刑事告訴」之真意係欲撤回對被告之毀損告訴,故依鄉
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第2 項規定,應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
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所以建議大家發生車禍時,應該不要私下和解,
而是要到鄉鎮市公所進行調解並製作筆錄。此時即可載明:放棄刑事告訴
之意旨。比較不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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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1.175.102
1F:推 hcya:我覺得先告訴再撤回 有效就好 怪不怪沒關係耶。若當下已經談 12/17 12:50
2F:→ hcya:好和解條件 但還要擇日去調解 除更加麻煩外 隨著時間的經過更 12/17 12:50
3F:→ hcya:有生變的可能 夜長夢多 未必是最好的方法?^^ 12/17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