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nsw (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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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车祸] 关於和解的问题
时间Wed Dec 16 12:25:51 2009
※ 引述《Rechtmann (黑骑士)》之铭言:
: ※ 引述《hansw (小草)》之铭言:
: : 而且你所说的初判表是指什麽?我不太懂。
: : 是指肇事责任监定吗?
: : 你可以等监定报告出来再做和解,
: : 重点是记得载明:要抛弃或撤回刑事告诉权利。
: 初判表,车祸有报警,在送监定前先跟交通队要一份初步分
: 析表(还是初步判断表?详细名称忘了),上面会简单写说谁有
: 违反什麽法规,可以先初步分析肇事责任归属,但有争执到法院
: 还是会送监定。初步分析表不用钱,通常可以先申请,当作一开
: 始谈和解的参考。
: 一般在外私下和解,和解书中写「放弃刑事告诉权」等文字
: 是无效的!请注意!
: 如果是要私下和解,和解书须留存好。且须先写好一张刑事
: 过失伤害的告诉状(对方告自己),及一张刑事撤回告诉状,先
: 请对方两张都签名盖章,你再拿去地检署,先递告诉状,隔天再
: 递撤回告诉状,如此才能使对方终局不能再提起刑事告诉。
谢谢R大补充说明,不过就我的感觉,先自己拿告诉状去告自己,再撤回,真的很怪。
而且会不会有撤回真意与否问题。
我尝试上网找一下类似判决给大家参考:
...兹因告诉人乙○○与被告○间已就毁损事件於96年8 月4 日17时许调解成立,
并於调解书上记载乙○○愿放弃刑事告诉之意旨,经本院核定在案
,有台北县新庄市调解委员会96年度民调字第368 号调解书
1 份附卷足凭,虽该调解书未明确记载告诉人愿撤回告诉之
字语,然衡以告诉人系於96年8 月4 日14时16分许向台北县
政府警察局新庄分局光华派出所提出被告毁损之告诉,旋於
同日下午17时许即与被告成立上开调解,堪信告诉人对於「
放弃刑事告诉」之真意系欲撤回对被告之毁损告诉,故依乡
镇市调解条例第28条第2 项规定,应视为於调解成立时撤回
告诉,依照上开说明,本件爰不经言词辩论,迳为谕知不受
理之判决。
所以建议大家发生车祸时,应该不要私下和解,
而是要到乡镇市公所进行调解并制作笔录。此时即可载明:放弃刑事告诉
之意旨。比较不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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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1.175.102
1F:推 hcya:我觉得先告诉再撤回 有效就好 怪不怪没关系耶。若当下已经谈 12/17 12:50
2F:→ hcya:好和解条件 但还要择日去调解 除更加麻烦外 随着时间的经过更 12/17 12:50
3F:→ hcya:有生变的可能 夜长梦多 未必是最好的方法?^^ 12/17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