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remyL (沒有暱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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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學校工友於上班時間外兼差
時間Wed Dec 16 01:51:08 2009
各位道長先輩煩請幫我看以下資料:
http://0rz.tw/oSB3H
Q:工友(技工、駕駛)可以在上班以外的時間兼職嗎?
發佈單位:人事處第一科 發佈日期:2008-03-03
A:
工友管理要點第6點規定:「各機關應規定工友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但在不影響本職工
作且經機關核准者,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因此,工友利用公餘時間,從事不影
響本職工作之兼職,法並未明文禁止,而應依機關訂定之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之規定辦理
,至於其兼職是否對本職工作造成影響,應由僱用機關依上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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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在網路上查了一些資料,發現對於工友可否在公餘時間兼職並沒有明文規定,
亦如上列台北市人事處所言。
是以小的欲請教各位先輩們:
1.行政院制定的「工友管理要點」第6點規定是:
「各機關應規定工友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
那麼錄用該工友乙的學校是否可以自行規定「工友不可在上班時間外兼職」?
2.另外,聘用契約如規定不可在外兼職,
請問在利用公餘時間至餐廳洗碗亦在此「兼職」範圍內否?
該工友乙曾與學校老師甲不合,於是甲某天就告訴乙要來拔非乙工作範圍內的雜草,
否則將舉發乙在校外餐廳洗碗打工。
小的與學校工友阿姨並無關係,但在他人轉述該事件下,
第一反應是洗碗打工真的不合法嗎?第二則是感覺該甲不能體他人生活艱辛。
有無違法還請先輩們指教,我想該甲既以法威脅,也只有以法拒絕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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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亦查到下列資料,但不太懂是否可以運用,又如何運用,尚祈海涵。
1.
釋37、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所稱「公職」與「業務」之範圍補充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之2 及第14 條之3
銓敍部75 年4 月8 日75 台銓華參字第17445 號函
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關於「公職」與「業務」二詞,其中「公職」範圍,依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釋字第42 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
事於公務者皆屬之而言。至若「業務」,雖乏統一規定以資依據,惟依司法院以往就業務
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須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諸如:醫師、律師、會計師以
及新聞紙類與雜誌之編輯人等均屬業務範圍。此外,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
,就兼任而言,均屬該條法律精神所不許。
(來源:銓敍法規釋例彙編,
http://www.personnel.ncnu.edu.tw/Documents/20090807/1.pdf )
2.
人事行政局 65.11.11.(六五)局壹字第二一七二二號函釋:
「關於工友部分,工友雖非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適用範圍。
惟依事務管理規則規定,工友之享受福利、撫卹等項,均比照職員辦理。
工友服務部分亦當比照公務員服務法有關規定辦理。」
(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85.06.14. 臺(85)處普6字第05838號函
http://law.dgbas.gov.tw/s.php?soid=318&q_title=&K1=%B0U&K2=&K3= )
※ 引述《JeremyL (沒有暱稱)》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甲威脅在校擔任工友的乙,要將其在上班時間外打工一事呈報上去,
: 說乙在校外打工為違法行為。
: 問題:
: 已爬文找到相關文章,但沒有特別說明根據為何,故想請教道長先輩的詳解,感激不盡!
: 請問工友可否兼差?是依據何者規定?
: 如學校有規定工友不可兼差,工友可如何主張?
: 謝謝道長先輩們的解惑。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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