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remyL (没有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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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学校工友於上班时间外兼差
时间Wed Dec 16 01:51:08 2009
各位道长先辈烦请帮我看以下资料:
http://0rz.tw/oSB3H
Q:工友(技工、驾驶)可以在上班以外的时间兼职吗?
发布单位:人事处第一科 发布日期:2008-03-03
A:
工友管理要点第6点规定:「各机关应规定工友於上班时间不得兼职。但在不影响本职工
作且经机关核准者,得兼任不支领酬劳之职务。」,因此,工友利用公余时间,从事不影
响本职工作之兼职,法并未明文禁止,而应依机关订定之工作规则及劳动契约之规定办理
,至於其兼职是否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应由雇用机关依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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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在网路上查了一些资料,发现对於工友可否在公余时间兼职并没有明文规定,
亦如上列台北市人事处所言。
是以小的欲请教各位先辈们:
1.行政院制定的「工友管理要点」第6点规定是:
「各机关应规定工友於上班时间不得兼职。」
那麽录用该工友乙的学校是否可以自行规定「工友不可在上班时间外兼职」?
2.另外,聘用契约如规定不可在外兼职,
请问在利用公余时间至餐厅洗碗亦在此「兼职」范围内否?
该工友乙曾与学校老师甲不合,於是甲某天就告诉乙要来拔非乙工作范围内的杂草,
否则将举发乙在校外餐厅洗碗打工。
小的与学校工友阿姨并无关系,但在他人转述该事件下,
第一反应是洗碗打工真的不合法吗?第二则是感觉该甲不能体他人生活艰辛。
有无违法还请先辈们指教,我想该甲既以法威胁,也只有以法拒绝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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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亦查到下列资料,但不太懂是否可以运用,又如何运用,尚祈海涵。
1.
释37、公务员服务法第14 条所称「公职」与「业务」之范围补充规定。
所诠释之法令条文:公务员服务法第14 条之2 及第14 条之3
铨敍部75 年4 月8 日75 台铨华参字第17445 号函
公务员服务法第14 条关於「公职」与「业务」二词,其中「公职」范围,依司法院大法
官会议释字第42 号解释,系指各级民意代表、中央与地方机关之公务员及其他依法令从
事於公务者皆属之而言。至若「业务」,虽乏统一规定以资依据,惟依司法院以往就业务
之个案所为解释,其须领证执业,且须受主管机关监督者,诸如:医师、律师、会计师以
及新闻纸类与杂志之编辑人等均属业务范围。此外,其工作与本职之性质或尊严有妨碍者
,就兼任而言,均属该条法律精神所不许。
(来源:铨敍法规释例汇编,
http://www.personnel.ncnu.edu.tw/Documents/20090807/1.pdf )
2.
人事行政局 65.11.11.(六五)局壹字第二一七二二号函释:
「关於工友部分,工友虽非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适用范围。
惟依事务管理规则规定,工友之享受福利、抚恤等项,均比照职员办理。
工友服务部分亦当比照公务员服务法有关规定办理。」
(来源:行政院主计处 85.06.14. 台(85)处普6字第05838号函
http://law.dgbas.gov.tw/s.php?soid=318&q_title=&K1=%B0U&K2=&K3= )
※ 引述《JeremyL (没有昵称)》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甲威胁在校担任工友的乙,要将其在上班时间外打工一事呈报上去,
: 说乙在校外打工为违法行为。
: 问题:
: 已爬文找到相关文章,但没有特别说明根据为何,故想请教道长先辈的详解,感激不尽!
: 请问工友可否兼差?是依据何者规定?
: 如学校有规定工友不可兼差,工友可如何主张?
: 谢谢道长先辈们的解惑。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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