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nsw (小草)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勞資] 請問這樣算競業條款嗎?
時間Tue Dec 15 21:42:38 2009
※ 引述《blue072 (加了牛奶的藍色)》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目前職任的公司是進駐在A公司裡面的(算是租借廠房)
: 日前得知上面的主管有跟A公司簽有協定
: 說在我們公司離職至少六個月後才能到A公司工作
: 不過我們員工卻沒有簽過相關文件
: 問題:
: 請問這算是對員工的競業條款嗎?
: 還是公司之間說好就算的呢?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所謂的競業條款必須要是員工出於自己意願和公司簽訂的,
才會對雙方發生拘束力。
照你所說的情形,應該是你的公司跟a公司自行簽立,自然無法拘束到你的工作權利。
不過你如果跟你任職的公司也有簽類似條款,就有拘束力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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