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bow (MIBOW)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勞資] 擔任大樓管理員被不當解雇~
時間Mon Dec 14 01:58:39 2009
※ 引述《bzandglobe (失敗)》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各位好,事情是這樣的
: 我爸本來在某大樓擔任大樓管理員
: (是社區管委會自行雇用的,而且並未簽契約也沒有保勞健保,
: 但有保某人壽的團體保險及意外險)
: 後來我爸在工作中因為細故(A住戶因為他家門口的燈被關掉而懷疑是我爸關的)
: A住戶跟我爸有口角並且拿工具打傷我爸,
: 社區幹事有報警並有製作筆錄(後來經調解之後已和解)
: 一開始管委會的主委口頭跟我爸說等他康復了再回去上班,
: 後來等我爸康復了之後卻以我爸跟住戶有口角的關係不讓我爸回去上班
: 並貼出公告說要另找管理員
: 問題:
: 1 我爸這種情況可以適用勞基法的規定向管委會請求資遣費嗎?(我爸任職大概六、七年)
你的爸爸可以選擇:
(1)拒絕接受離職,主張管委會解雇違法。
若管委會堅持解雇,透過「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解雇違法)訴訟成立後,
可要求違法解雇至勝訴確定期間的完整薪資。
(2)離職要求資遣費。要求管委會以勞動基準法第11,16,17條,給付完整的資遣費,
以及一個月的「預告工資」。並且,要求管委會開領「非自願離職證明」,以請領
失業補助。
: 2 可以適用的相關法規是哪一條?
: 3 依據現在的證據(團保及意外險的資料、和解的資料、警察的筆錄)
: 如果上法院勝訴的機會有多少?
基本上來說,管委會沒有辦法否認有僱傭過你爸爸,又缺乏理由任意解雇,自然屬於
違法解雇。法庭上的勝訴機率相當地高。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加油。我個人更建議你爸爸選(1),讓台灣不再是一個可以任意解雇勞工的社會,而且,
這也讓你爸爸能繼續享有這份穩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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