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cpr (鄉民們~領卡囉~)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沒有設置臨告示牌,警察可以臨檢嗎?
時間Mon Dec 14 01:54:45 2009
※ 引述《rock0807 (嘴砲王子)》之銘言:
: 讓小弟來試試看
: 首先 你應該不能確定那警察是不是在 "臨檢"
: 依照你的敘述 這種只攔違規的應該不是臨檢
: 路上臨檢應該是行經這路段的人(交通工具)都要減速接受檢查
: EX: 接獲通報攔捕嫌犯
: 或 針對酒駕臨檢
: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6款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 路段及管制站
: 再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 查證身分
: 所以
: 我認為那警察應該只是在 巡邏中守望 是所謂的巡守合一
: 1. 巡邏 守望 (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 )
: 是屬警察勤務 裡面並沒規定警察不得隱蔽值勤
: 2.發現違"規" 發動 "攔停" ( 非書面之行政處分 - 行政程序法第95條 )
: 攔停處分之依據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 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 法條中說明 警察可攔停 查証身分 等等…
: 基本上 交通違規行為本來就易生危害 所以攔停合法
不好意思借R大您的文章引言發表一下意見
警職法6.7.8條本來就是釋字535對於臨檢的解釋條文化
在「巡邏」勤務後半段「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其中「其他一般警察勤務」其實就是在指對人的臨檢
: 3.查証身分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攔停後可為之措施 )
: 拒絕調查-->社會秩序維護法67條 3日以下拘留或12000萬以下罰鍰
社維法67條的漏洞太大,而且也沒有強制力
(說可以強制到場,「行政法」如何能使人強制到場?
筆錄可以拒作、罰鍰可以不繳、拘留可以不來)
而且對於沒帶證件的部分本條根本沒用
: 4.告發違規 (書面之行政處分)
: 行政處分之依據 – 道交條例
: EX.如果在查證身分時 發現有違"法"情事
: 那就適用刑事訴訟法之 搜索 逮補 扣押 為司法處分
這就是行政警察轉成司法警察的動作
: 巡邏 守望 臨檢 ㄧ般人的確很難分
在535號解釋文裡面,幾乎把盤查(不管是巡邏還是守望勤務中)跟臨檢掛在一起
「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
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
換句話說~解釋文認為只要這種查驗及干預的動作就是同一個東西,
不管你叫臨檢或叫盤查、稽查、取締,本質上就視同一種東西
: 小弟寫的比較簡短 偏向大綱
: 沒有引述完整法條內容 請見諒
感謝您的意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71.251
1F:→ depravity:妳後段不如乾脆也說刑法分則每章=內容本質都一樣 12/14 01:58
2F:→ depravity:不需要區分成那麼多條算了 EX.致人於死就歸類於一樣 12/14 01:59
3F:推 depravity:該解釋文是指不管臨檢是啥方式實施其影響人民的權益是 12/14 02:04
4F:→ depravity:相同的,但是並沒有把那些方式通通都叫做臨檢 12/14 02:04
5F:→ depravity:妳一直把後者包含在前者其實她們只是重疊而已 @@ 12/14 02:06
6F:推 asmp:行政罰法不是就可以作為強制到場的依據?? 12/14 10:20
7F:→ rock0807:我想你可能太拘泥於"臨檢"這個詞 偏離原發文者的問題 12/14 15:39
8F:→ rock0807:535的重點應該在警察"哪種狀況"能發動行政處分或司法處分 12/14 15:41
9F:→ rock0807:法律用語上本質一樣 名稱卻不一樣的何其多 12/14 1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