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cpr (乡民们~领卡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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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没有设置临告示牌,警察可以临检吗?
时间Mon Dec 14 01:54:45 2009
※ 引述《rock0807 (嘴炮王子)》之铭言:
: 让小弟来试试看
: 首先 你应该不能确定那警察是不是在 "临检"
: 依照你的叙述 这种只拦违规的应该不是临检
: 路上临检应该是行经这路段的人(交通工具)都要减速接受检查
: EX: 接获通报拦捕嫌犯
: 或 针对酒驾临检
: 依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条第6款 行经指定公共场所 路段及管制站
: 再依警察职权行使法第7条 查证身分
: 所以
: 我认为那警察应该只是在 巡逻中守望 是所谓的巡守合一
: 1. 巡逻 守望 ( 警察勤务条例第11条 )
: 是属警察勤务 里面并没规定警察不得隐蔽值勤
: 2.发现违"规" 发动 "拦停" ( 非书面之行政处分 - 行政程序法第95条 )
: 拦停处分之依据
: 警察职权行使法第8条 - 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
: 法条中说明 警察可拦停 查证身分 等等…
: 基本上 交通违规行为本来就易生危害 所以拦停合法
不好意思借R大您的文章引言发表一下意见
警职法6.7.8条本来就是释字535对於临检的解释条文化
在「巡逻」勤务後半段「并执行检查、取缔、盘诘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务」
其中「其他一般警察勤务」其实就是在指对人的临检
: 3.查证身分 ( 警察职权行使法第8条 拦停後可为之措施 )
: 拒绝调查-->社会秩序维护法67条 3日以下拘留或12000万以下罚锾
社维法67条的漏洞太大,而且也没有强制力
(说可以强制到场,「行政法」如何能使人强制到场?
笔录可以拒作、罚锾可以不缴、拘留可以不来)
而且对於没带证件的部分本条根本没用
: 4.告发违规 (书面之行政处分)
: 行政处分之依据 – 道交条例
: EX.如果在查证身分时 发现有违"法"情事
: 那就适用刑事诉讼法之 搜索 逮补 扣押 为司法处分
这就是行政警察转成司法警察的动作
: 巡逻 守望 临检 ㄧ般人的确很难分
在535号解释文里面,几乎把盘查(不管是巡逻还是守望勤务中)跟临检挂在一起
「临检实施之手段:检查、路检、取缔或盘查等不问其名称为何,均属对人或物之查验、
干预,影响人民行动自由」
换句话说~解释文认为只要这种查验及干预的动作就是同一个东西,
不管你叫临检或叫盘查、稽查、取缔,本质上就视同一种东西
: 小弟写的比较简短 偏向大纲
: 没有引述完整法条内容 请见谅
感谢您的意见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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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71.251
1F:→ depravity:你後段不如乾脆也说刑法分则每章=内容本质都一样 12/14 01:58
2F:→ depravity:不需要区分成那麽多条算了 EX.致人於死就归类於一样 12/14 01:59
3F:推 depravity:该解释文是指不管临检是啥方式实施其影响人民的权益是 12/14 02:04
4F:→ depravity:相同的,但是并没有把那些方式通通都叫做临检 12/14 02:04
5F:→ depravity:你一直把後者包含在前者其实她们只是重叠而已 @@ 12/14 02:06
6F:推 asmp:行政罚法不是就可以作为强制到场的依据?? 12/14 10:20
7F:→ rock0807:我想你可能太拘泥於"临检"这个词 偏离原发文者的问题 12/14 15:39
8F:→ rock0807:535的重点应该在警察"哪种状况"能发动行政处分或司法处分 12/14 15:41
9F:→ rock0807:法律用语上本质一样 名称却不一样的何其多 12/14 1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