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age (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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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只因為認識就不能告詐欺嗎?
時間Sat Dec 12 21:26:12 2009
※ 引述《katy30 (Katy)》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前同事以急著租屋和開刀住院等急迫性理由在短短一週內先後跟我拿了總共58000
: 借之前一直說他新工作業績多好 主管多照顧 朋友多大方
: 還要幫我介紹工作
: 但借光我存款後就以住院轉院理由避不見面(但電話仍找得到人)
: 後來去查發現這些每件事都是騙人的,連醫院名字都給我假的
: 但是儘管我有MSN可證明他是為了拿錢而捏造許多故事
: 警察卻說因為認識,只能當做單純借貸關係
: 還舉銀行借款給卡奴為例子跟我說明只能告民事
: 要告詐欺成功率極低,反而被對方告誣告成功率極高
: 由於不好意思一直耽誤警察時間,所以我只好上網來請教法律達人
: (民事部份已經進入法院,此只詢問刑事部份)
: 問題:
: 1.詐欺案成立條件真的只能限制陌生人嗎?那遇到喜歡裝熟的騙子怎麼辦?
: 2.我只將事情經過向警察說明,還附上msn記錄佐證,
: 就算詐欺最後不成立,也有誣告可能嗎?
: 這個糾紛已經困擾我半年了,要拜託各位給我回應,讓我能做個決定
: 感謝各位~~orz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一、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普通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有:
1.被告施用詐術
2.被害人陷於錯誤
3.被害人有財物之交付
通常1.跟3.在告訴狀敘寫後幾乎都沒問題,問題常常出在2.。所以檢察署偵查庭上
的攻防重點在「被害人主觀上有無陷於錯誤」?亦即被害人有沒有被騙。
三、就本案其實1.跟3.要件都符合,只是2.要件,原PO事實上並未完全陷於錯誤,所以
正常來說對方的詐欺罪並不容易成立。
1.被告施用詐術:以急著租屋和開刀住院等急迫理由,並佯言其新工作業績好、主
管照顧及朋友大方等詐術。
2.被害人陷於錯誤:原PO說「不然我當時其實已經懷疑醫院是假的了」這句話證明
你並未完全陷於錯誤,所謂陷於錯誤是從頭到尾沒有察覺被騙
,但是其實你已經懷疑還把錢借出,所以還是勸你循民事借貸
返還途徑解決吧!
3.被害人有財物之交付:新台幣58,000元之金錢。
四、1.詐欺罪之告訴不限陌生人。
2.這部分我無法回答你,因為提出告訴是他的自由,但是罪名成不成立是檢察官的
裁量權。
最後,如果民眾有法律問題可以打電話或親自前往各地的地方法院詢問,法院都設有諮
詢窗口,且也可以向各地法律服務基金會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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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115.41
※ 編輯: waage 來自: 203.67.115.41 (12/12 21:27)
※ 編輯: waage 來自: 203.67.115.41 (12/12 21:30)
1F:推 katy30:非常感謝您,我了解了 12/13 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