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age (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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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只因为认识就不能告诈欺吗?
时间Sat Dec 12 21:26:12 2009
※ 引述《katy30 (Katy)》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前同事以急着租屋和开刀住院等急迫性理由在短短一周内先後跟我拿了总共58000
: 借之前一直说他新工作业绩多好 主管多照顾 朋友多大方
: 还要帮我介绍工作
: 但借光我存款後就以住院转院理由避不见面(但电话仍找得到人)
: 後来去查发现这些每件事都是骗人的,连医院名字都给我假的
: 但是尽管我有MSN可证明他是为了拿钱而捏造许多故事
: 警察却说因为认识,只能当做单纯借贷关系
: 还举银行借款给卡奴为例子跟我说明只能告民事
: 要告诈欺成功率极低,反而被对方告诬告成功率极高
: 由於不好意思一直耽误警察时间,所以我只好上网来请教法律达人
: (民事部份已经进入法院,此只询问刑事部份)
: 问题:
: 1.诈欺案成立条件真的只能限制陌生人吗?那遇到喜欢装熟的骗子怎麽办?
: 2.我只将事情经过向警察说明,还附上msn记录佐证,
: 就算诈欺最後不成立,也有诬告可能吗?
: 这个纠纷已经困扰我半年了,要拜托各位给我回应,让我能做个决定
: 感谢各位~~orz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一、刑法第339条普通诈欺罪规定: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普通诈欺罪之构成要件有:
1.被告施用诈术
2.被害人陷於错误
3.被害人有财物之交付
通常1.跟3.在告诉状叙写後几乎都没问题,问题常常出在2.。所以检察署侦查庭上
的攻防重点在「被害人主观上有无陷於错误」?亦即被害人有没有被骗。
三、就本案其实1.跟3.要件都符合,只是2.要件,原PO事实上并未完全陷於错误,所以
正常来说对方的诈欺罪并不容易成立。
1.被告施用诈术:以急着租屋和开刀住院等急迫理由,并佯言其新工作业绩好、主
管照顾及朋友大方等诈术。
2.被害人陷於错误:原PO说「不然我当时其实已经怀疑医院是假的了」这句话证明
你并未完全陷於错误,所谓陷於错误是从头到尾没有察觉被骗
,但是其实你已经怀疑还把钱借出,所以还是劝你循民事借贷
返还途径解决吧!
3.被害人有财物之交付:新台币58,000元之金钱。
四、1.诈欺罪之告诉不限陌生人。
2.这部分我无法回答你,因为提出告诉是他的自由,但是罪名成不成立是检察官的
裁量权。
最後,如果民众有法律问题可以打电话或亲自前往各地的地方法院询问,法院都设有谘
询窗口,且也可以向各地法律服务基金会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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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67.115.41
※ 编辑: waage 来自: 203.67.115.41 (12/12 21:27)
※ 编辑: waage 来自: 203.67.115.41 (12/12 21:30)
1F:推 katy30:非常感谢您,我了解了 12/13 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