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D2507 (時間好快)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繼承] 日治時代的收養繼承關係
時間Sat Dec 12 20:45:06 2009
事實經過:
事情發生在我的上上幾代 以下都用ABC等等代號表示
民國19年(昭和5年) A男娶B女 並入贅B女家
日治戶口名簿上的"續柄"登記為"婿" 當時的戶長是B女的爸爸
同年的之後 A男收養了C女 戶口名簿上 "續柄"登記為"同居人"
問題:
當時"續柄細別"內 只說C女為A男的養女 而也是跟A男的姓
所以造成C女無法繼承B女的遺產 要被收歸國有了
因為台灣現行法規 好像要"共同收養" 才可以同時繼承父母的遺產
1.請問結婚之後的收養 也可以只登記男或女一方的收養嗎?
2.因為是發生在日治時代 請問我可以用日治時期的法令來解釋繼承關係嗎?
如果可以 可以順便告訴我哪裡給以找嗎?
或是有大大剛好懂日治的法律 順便提供一下看法給我參考
先謝謝能回答我問題的大大們 如果還有不足的地方我看看能不能再補充
C女是我阿嬤 我們家快被抄家了Q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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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3.253.52
※ 編輯: ID2507 來自: 140.113.253.52 (12/12 20:51)
1F:→ yanginru:從頭到尾沒有看到你說的B男.....仔細看看後再發問吧 12/12 23:44
對不起啊 手殘..
※ 編輯: ID2507 來自: 140.113.253.52 (12/12 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