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D2507 (时间好快)
看板PttLifeLaw
标题[继承] 日治时代的收养继承关系
时间Sat Dec 12 20:45:06 2009
事实经过:
事情发生在我的上上几代 以下都用ABC等等代号表示
民国19年(昭和5年) A男娶B女 并入赘B女家
日治户口名簿上的"续柄"登记为"婿" 当时的户长是B女的爸爸
同年的之後 A男收养了C女 户口名簿上 "续柄"登记为"同居人"
问题:
当时"续柄细别"内 只说C女为A男的养女 而也是跟A男的姓
所以造成C女无法继承B女的遗产 要被收归国有了
因为台湾现行法规 好像要"共同收养" 才可以同时继承父母的遗产
1.请问结婚之後的收养 也可以只登记男或女一方的收养吗?
2.因为是发生在日治时代 请问我可以用日治时期的法令来解释继承关系吗?
如果可以 可以顺便告诉我哪里给以找吗?
或是有大大刚好懂日治的法律 顺便提供一下看法给我参考
先谢谢能回答我问题的大大们 如果还有不足的地方我看看能不能再补充
C女是我阿嬷 我们家快被抄家了Q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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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3.253.52
※ 编辑: ID2507 来自: 140.113.253.52 (12/12 20:51)
1F:→ yanginru:从头到尾没有看到你说的B男.....仔细看看後再发问吧 12/12 23:44
对不起啊 手残..
※ 编辑: ID2507 来自: 140.113.253.52 (12/12 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