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nbftmb (私心)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租賃] 租屋押金退還問題
時間Fri Dec 11 21:04:06 2009
民法429條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民法432條
承租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學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做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如果契約裡沒有特別針對損壞問題訂定相關條約時。
則在承租人正常使用而毀損的狀況下。
修復責任是在出租人身上的。
所以現在就是先確認一下租約。
如果沒有提到有關條約的話。
就把上面429條拿出來用吧。
※ 引述《edisoncool (guest)》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這是有關於租屋退租時修繕責任歸屬的問題
: 在昨天租屋到期時 房東在交屋時認為電熱水器與冷氣是有故障問題的 因此把押金
: 扣住不交還 理由是他認為房客在租屋的過程中須盡到保管與維護的義務 因此要我
: 付維修這筆費用 但我認為這些設備並不是在我剛搬進去時就已購買了 我根本不需
: 付修繕的費用 但他還是把我的押金先行扣住 並要找維修人員來估價後再將維修費扣
: 除 因為我身邊並沒有法律背景的人士 請問我該採取怎樣的方式與作法呢?
: 以及我可以找誰來幫助陪同我解決目前的情況?? 謝謝~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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