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nbftmb (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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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租赁] 租屋押金退还问题
时间Fri Dec 11 21:04:06 2009
民法429条
租赁物之修缮,除契约另有订定或另有习惯外,由出租人负担。
出租人为保存租赁物所为之必要行为,承租人不得拒绝。
民法432条
承租人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赁物。租赁物有生产力者,并应保持其生产力。
承租人违反前项义务,致租赁物毁损灭失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依学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质而定之方法为做用、收益,致有变更或毁损者,不在此限。
简单来说,如果契约里没有特别针对损坏问题订定相关条约时。
则在承租人正常使用而毁损的状况下。
修复责任是在出租人身上的。
所以现在就是先确认一下租约。
如果没有提到有关条约的话。
就把上面429条拿出来用吧。
※ 引述《edisoncool (guest)》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这是有关於租屋退租时修缮责任归属的问题
: 在昨天租屋到期时 房东在交屋时认为电热水器与冷气是有故障问题的 因此把押金
: 扣住不交还 理由是他认为房客在租屋的过程中须尽到保管与维护的义务 因此要我
: 付维修这笔费用 但我认为这些设备并不是在我刚搬进去时就已购买了 我根本不需
: 付修缮的费用 但他还是把我的押金先行扣住 并要找维修人员来估价後再将维修费扣
: 除 因为我身边并没有法律背景的人士 请问我该采取怎样的方式与作法呢?
: 以及我可以找谁来帮助陪同我解决目前的情况?? 谢谢~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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