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勞資] pg拿不到薪資
時間Fri Dec 11 12:38:16 2009
※ 引述《maybehsin (Maymay)》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事情是這樣的,六月的時候小妹我在PTT打工版看到號稱麥可的雇主,
: 是家行銷公司的人,
: 徵蘭蔻化妝品的PG,文章說明日薪一千一,雖然是六月底到七月底上工,
: 但薪資會在十月初發放。
: 因為是第一次透過打工版找打工,不疑有他便寄了履歷表去應徵。
: 後來和蘭蔻公司的人面試,確定會錄用我。
: 那位麥克先生也寄了班表給我,班表上我有四天班。
: 後來一兩個星期,麥克先生又突然要求我多上兩天班,也就是共六天班。
: 在這六天班中我都有準時上班,因此結束後就等薪資下來。
: 殊不知十月中時我請朋友代打電話詢問薪資下落
: 麥克先說卻回說:
: "如果我十一月五號沒給你的話,歡迎來提告"
: 但是此時此刻已是2009年12月11日了
: 我依舊沒有拿到任何薪資。
: 爬文後打算是勞工局申訴了,但是我有非常多的問題需要各位大大的幫忙~~
: 問題:
: 請問在這工作過程之間,我完全沒有簽任何工作約,都只是利用MSN對話和信件
: 和那位麥克先生溝通,這樣會有證據不足的疑慮嗎?
不會
勞動契約並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
雙方信件往來或MSN對話內容如果已顯示有僱傭及服勞務的合意的話
勞動契約就算成立
就算無信件無MSN紀錄
若口頭答應也算喔
法律依據為民法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另外勞動契約是實質認定的
也就是以"實際上"有沒有付出勞務來認定是否有勞動契約關係的存在
: 還有那位麥克先生告訴我他已離職,薪資方面由名為基洛的人代理,
還蠻多電影明星的感覺= =
: 但基洛先生每個星期都在電話裡告訴我下星期會發出,卻始終沒有,
: 所以我申訴的對象應該是麥克先生或基洛先生或那間行銷公司呢?
全部都一起申訴
行銷公司是法人
是老闆麥可開的 他是負責人
基洛是他僱用的經理 在職務範圍內也算是負責人
法人 負責人 要負連帶責任
: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或許薪資才六千六不算多,但那已經是我一個半月的生活費了,
: 拜託各位幫幫我> <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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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27.47.41
1F:推 ChrisBear:不覺得指說153很薄弱嗎? 到底是哪種的勞動契約之必要 12/11 13:03
2F:→ ChrisBear:之點合致?僱傭?委任?承攬?又關於申訴向哪單位申訴? 12/11 13:04
3F:→ ChrisBear:只回答半套....似乎有所不妥 12/11 13:05
4F:→ ChrisBear:153固然為契約的成立 但是必要與非必要之點仍要搭配 12/11 13:06
5F:→ ChrisBear:債各所訂之契約一併使用 才有意義單純po153沒意義@@ 12/11 13:07
6F:推 jorda:C大其實不會跟他解釋這麼多...他頂多回推一個樓上專業 12/11 14:22
7F:→ jorda: 用 12/11 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