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劳资] pg拿不到薪资
时间Fri Dec 11 12:38:16 2009
※ 引述《maybehsin (Maymay)》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事情是这样的,六月的时候小妹我在PTT打工版看到号称麦可的雇主,
: 是家行销公司的人,
: 徵兰蔻化妆品的PG,文章说明日薪一千一,虽然是六月底到七月底上工,
: 但薪资会在十月初发放。
: 因为是第一次透过打工版找打工,不疑有他便寄了履历表去应徵。
: 後来和兰蔻公司的人面试,确定会录用我。
: 那位麦克先生也寄了班表给我,班表上我有四天班。
: 後来一两个星期,麦克先生又突然要求我多上两天班,也就是共六天班。
: 在这六天班中我都有准时上班,因此结束後就等薪资下来。
: 殊不知十月中时我请朋友代打电话询问薪资下落
: 麦克先说却回说:
: "如果我十一月五号没给你的话,欢迎来提告"
: 但是此时此刻已是2009年12月11日了
: 我依旧没有拿到任何薪资。
: 爬文後打算是劳工局申诉了,但是我有非常多的问题需要各位大大的帮忙~~
: 问题:
: 请问在这工作过程之间,我完全没有签任何工作约,都只是利用MSN对话和信件
: 和那位麦克先生沟通,这样会有证据不足的疑虑吗?
不会
劳动契约并不以书面为成立要件
双方信件往来或MSN对话内容如果已显示有雇佣及服劳务的合意的话
劳动契约就算成立
就算无信件无MSN纪录
若口头答应也算喔
法律依据为民法
第 153 条
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
当事人对於必要之点,意思一致,而对於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约为成立,关於该非必要之点,当事人意思不一致时,法院应依
其事件之性质定之。
另外劳动契约是实质认定的
也就是以"实际上"有没有付出劳务来认定是否有劳动契约关系的存在
: 还有那位麦克先生告诉我他已离职,薪资方面由名为基洛的人代理,
还蛮多电影明星的感觉= =
: 但基洛先生每个星期都在电话里告诉我下星期会发出,却始终没有,
: 所以我申诉的对象应该是麦克先生或基洛先生或那间行销公司呢?
全部都一起申诉
行销公司是法人
是老板麦可开的 他是负责人
基洛是他雇用的经理 在职务范围内也算是负责人
法人 负责人 要负连带责任
: 先感谢各位帮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或许薪资才六千六不算多,但那已经是我一个半月的生活费了,
: 拜托各位帮帮我> <
: 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0.127.47.41
1F:推 ChrisBear:不觉得指说153很薄弱吗? 到底是哪种的劳动契约之必要 12/11 13:03
2F:→ ChrisBear:之点合致?雇佣?委任?承揽?又关於申诉向哪单位申诉? 12/11 13:04
3F:→ ChrisBear:只回答半套....似乎有所不妥 12/11 13:05
4F:→ ChrisBear:153固然为契约的成立 但是必要与非必要之点仍要搭配 12/11 13:06
5F:→ ChrisBear:债各所订之契约一并使用 才有意义单纯po153没意义@@ 12/11 13:07
6F:推 jorda:C大其实不会跟他解释这麽多...他顶多回推一个楼上专业 12/11 14:22
7F:→ jorda: 用 12/11 14:23